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80號
上 訴 人 黃毅軒
被上訴 人 林菀霈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3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於109年3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 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