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405號
TCDV,108,訴,3405,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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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05號
原   告 黃聖惠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羅婉秦律師

被   告 雲莉娜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
      李郁霆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6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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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