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209號
TCDV,108,訴,3209,2020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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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09號
上 訴 人 蔡增福 
訴訟代理人 張末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健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3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209號)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
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1,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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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