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09號
上 訴 人 蔡增福
訴訟代理人 張末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健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3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209號)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
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1,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