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090號
TCDV,108,訴,1090,2020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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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90號
上 訴 人  李月娥 
       董李秋梅
       李月猜 
被上訴人   徐秀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90號履行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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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