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收刷卡營業收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076號
TCDV,108,訴,1076,2020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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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76號
上 訴 人 寶輝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代收刷
卡營業收入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107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59,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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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輝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