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76號
上 訴 人 寶輝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代收刷
卡營業收入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107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59,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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