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13號
TCDV,108,家繼訴,13,2020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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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江季庭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   告 江伯聰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被   告 江阿順 
      周江美麗
      江美珍 

      江采鳳 
      江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規 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10月21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8 年 度臺上字第878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確定前,停 止訴訟程序,茲上開108 年度臺上字第878 號事件,業經確 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足見上開民事案件業已 終結、確定,本院自得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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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