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43號原 告 陳榮三 謝吳素月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被 告 謝慶鋒 謝祖彬 謝祖佳 謝祖銘 黃森雄 黃子倚 黃千倚 黃郁倚 黃冠華 謝美瑩 謝美瑜 謝禎芬 謝祖薰 謝祖榮 謝婦友 謝黃雪香 謝淑芳 謝淑芬 謝淑玲 謝祖鈞 謝祖禎 謝祖興 謝祖旭 謝淑媛 謝水鳳 楊惠薰 劉晴惠 劉光浩 劉光志 劉懋政 劉懋耀 劉瑞凉 劉瑞圓 張順集 張武東 張勝為 張榮滄 楊張蓮妙 蔡謝村英 范嬋娟 郭承啟 郭珮珩 郭珮瑩 郭珮琦 郭珮瑗 郭媛君 黃郭文枝 謝祖範 謝惠貞 謝京純 謝罌嬅 謝素貞 羅欽煌 羅永成 羅永平 童羅日李 羅淑芬 羅淑梅 徐炳妹 謝霆嶸 謝德宏 謝莉慧 邱松貴 邱裕文 邱裕明 邱千芝 上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被告周瓊珠於民國109年3月15日死亡,業據本院職權調取該其戶籍資料核明,故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已與現況不符,因事關全體繼承人之人數範圍、應繼分比例之大小之正確性,自須予釐清,顯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 淑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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