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婚字第78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趙常皓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陳婉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64年2月12日結婚,婚後育有子女即訴外人施文 瑛、施于駿、施文景均已成年。婚後原告恪守人夫、人父之 責,所得均供家用,並分攤家務,對家庭竭盡心力,惟兩造 婚後感情日益疏離,至相敬如冰,已長年無夫妻之實。茲分 述如下:
㈠兩造於子女陸續出生後之70年初,搬入臺中市○○區○○路 00巷00弄00號房屋後,隔閡逐漸浮現,約於77、78年間,長 達1年餘之期間,雖同住於一屋,卻是分居於該屋之2、3樓 。嗣因子女漸長,居住空間不足兩造才又同居於該屋3樓, 惟仍同床異夢。於97年間,兩造遷居至臺中市○○區○○路 0段0巷00號房屋,起初雖係同住一房,但未同床共枕,迄至 101年間左右,各自居住於該屋2、3樓。兩造於108年7月正 式分居前,被告外出從未告知行蹤,甚至常多日不回家也不 曾告知原告,在分居前曾半夜晚歸忘記帶鑰匙,而按門鈴要 原告開門。兩造甚至連置放於冰箱之物品都分層放置、廚房 所使用之醬油調味料也分開放置、使用、曬衣間也劃分區域 分開使用,甚至連洗衣精也分開使用。於108年間兩造正式 分居,被告繼續居住於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房屋 ,原告則遷居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 ㈡兩造於108年7月分居前,雖同住於一屋,然起居飲食各自料 理,生活用品各自採買使用,外出或旅遊各自綜理,歷時已 久。且社交往來互不重疊,彼此去向亦互不告知、聞問,長 期無互動、交集,亦無參與他方生活之意願與舉措。如原告 於101年間在彰化、於105年間在臺中豐原葫蘆墩舉辦書法個 展時,被告理應偕同原告出席,共享原告之喜悅與榮耀,惟
被告一再缺席,不願參與原告之活動。被告平日見原告生病 、表情不佳時,亦不會關心問候。原告雖曾有意改善,但被 告並不領情,對原告冷若冰霜,致兩造漸行漸遠,徒有夫妻 之名,而無夫妻之實。如此婚姻生活,令原告痛苦萬分。二、綜上,被告長期以來忽視婚姻應具有之互動、互愛,漠視原 告感受,致兩造雖同居於一處,卻各自生活、沉默以對,原 告實已心力交瘁、無法繼續與被告共同生活。縱認被告所為 尚未達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虐待之程度,然兩造間長年 無夫妻之實,更無實質婚姻生活與基本互動。尤以兩造子女 漸長後,兩造因價值觀、生活習性不同、溝通無交集等,致 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彼此形同陌路,顯然欠缺婚姻中應 同心協力、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之概念。於客觀上可認任何人 倘處於此相同情狀下,均有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之程度,而符 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爰依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㈠被告辯稱:兩造家庭生活美滿,被告已盡人妻人母之責: 1.被告辯稱:家庭生活美滿,均是被告想維持婚姻假象,伊 所辯諸多不實誇大,原告均予以否認。原告20歲時還在求 學,被告年長原告2歲並已畢業就職,原告原予以婉拒交 往,被告執意婚嫁並刻意主導結婚。對於居住鄉下深信傳 統、男大當婚而早婚之長輩之催婚,讓20歲懵懵懂懂還未 當兵之原告,開始了漫長而煎熬婚姻噩夢。
2.婚後兩造均在小學任教,被告為人師表,對外刻意表現良 好,但對原告及原生家庭個性陰沉、高傲,對原告常表現 鄙視之言行,並以金錢利益為優先考量,因此強勢要求原 告薪資所得全數交與被告。當時國小薪資每月新臺幣(下 同)2萬元,被告所得均私用於投資直銷公司、股票買賣 與借貸親友,均虧損連連,甚至原告之胞弟借貸不還而導 致姊弟失和。被告進而要求原告每月交付5萬元,被告因 薪資收入有限,遂積極熬夜苦練書法,於下班時間到處開 班教授書法以增加收入,並有編輯書法教材賺取版稅約30 0萬元,以滿足被告無情之經濟與精神壓榨。期間被告常 騎乘摩托車四處奔波,最遠處曾從四張犁住家遠至石岡, 時間長達2年,車程往返2小時,加上上課2小時造成身心 疲憊打瞌睡,導致發生幾次摔車車禍。但原告不敢告訴他 人,深怕一向不體諒而總常不良性互動的被告冷嘲熱諷。 3.被告辯稱:原告取得碩士後進行書法教學,經常應酬有時 晚歸,均為不實。原告之新竹教育大學碩士學位是94年取 得,而先前彰化師大、台中教育大學之進修均是利用夜間
及暑假上課。此時原告白天在國小教書並擔任主任職位, 課餘時間積極從事書法教學賺錢,並因職務關係常配合學 校社交公共活動而需應酬。因此結束時間難以精準,從未 深夜不歸。至於被告所稱:原告就讀研究所之論文幫忙部 分繕打與製作插圖之說,試想在這段40多年漫長惡劣婚姻 中,被告無法列舉幫忙原告之事。而僅提出幫忙繕打一小 部分文字以及口頭協助插圖之事,便加以放大而炫耀,著 實讓人不解。
4.被告辯稱:91年退休之後,參與原告書法教室之教學,此 為被告誇大不實之詞。當時書法教學在住家客廳,屬於公 共區域,被告純屬收取學費而從未幫忙教學工作,期間更 常有爭執,因此原告於101年將教學場所遷往崇德六路1段 。被告初期仍只在意前來收取學費,且干預原告專業教學 工作,且被告有顫手習慣,如何幫忙書法教學,導致嚴重 紛爭。被告3個月後即不到教室至今,但被告仍規定原告 如數繳交所收學費,原告也是遵照其所要求。
㈡被告辯稱:盡心照顧原告年邁之父母,期間原告父母因對原 告對待被告之行徑感到羞愧而返回鄉下老家居住,於原告父 親過世後,原告之母搬來與兩造及子女一同生活也都是被告 幫忙照顧、服侍其洗澡及洗衣,均與事實不符: 1.於69年兩造取得豐樂路住宅,時次女出生6個月,兩造為 教書無法照顧,因此商請原告父母前來幫忙。期間原告父 親多次告知原告稱,被告叫吃飯時從不稱呼,僅稱「吃飯 了」,原告之父母因受不了原告之冷淡對待,甚至擔心自 己是造成兩造失和之原因,乃告知原告當子女長大讀幼稚 園時,渠等便要離開回到故鄉居住。是被告所言盡是顛倒 是非。
2.嗣原告之父往生後,原告之母即由原告二哥、三哥以及原 告以月份輪流提供食宿,直到中風住進安養院,在輪流期 間,早午餐皆由原告準備,午餐甚至是原告利用學校午休 時間返家料理。況原告之母在中風前身體硬朗,一切皆可 自理,所以返家料理午餐只是原告想盡孝心而已,因此被 告幫忙原告母親洗澡一事,原告從未見過。
㈢被告辯稱:於108年之前多次陪同原告一同出席多場聚餐、 應酬與家庭活動,非屬事實:
1.被告雖曾與原告共同出席親友婚喪禮,惟均互動冷淡、毫 無交集,40多年來兩造共同出席之次數如下:喪禮探病6 次、婚禮2次。於77年原告父親喪禮、於92年原告母親喪 禮、於103年原告二哥喪禮(由原告之子開車前往,兩造 於往返途中彼此冷漠沒有交談、於104年前往探視原告大
姊住院,當次因原告三哥來電告知想前往基隆探視而同車 前往,由原告開車,被告勉為其難,兩造也無互動無交談 。同年七月原告大姊喪禮、於105年被告二哥喪禮,由原 告兒子開車,兩造已無互動、於100年二哥長孫結婚,兩 造與大女兒出席,因新郎與大女兒年紀相妨,勉為其難出 席。於101年兒子結婚時,兩位主婚者雖然比鄰而坐,卻 毫無交集,原告心想此乃喜事,而且來賓親友眾多,為顧 全大局,刻意交談一句話,稱讚兒子帥氣。結果被告冷若 冰霜,完全漠視原告,致原告人格自尊遭受踐踏而感到極 度羞辱,於是兩人當場吵架不歡而散。除此之外,兩造未 曾共同出席對方朋友婚喪喜慶、聚會與活動。
2.原告在文化界享有一定名氣與受尊崇,然多次重要典禮, 被告從未出席。於101年8月原告受邀彰化生活美學館書法 個展,開幕典禮被告依然漠視而不屑參加,原告內心倍感 羞辱與不被重視,有當日團體照咸未見被告身影可憑。 於104年元月原告受台北土地銀行邀請於台北館前路46號 該行總行「館前藝文走廊」舉辦「書生逸離-甲○○書法 展」,開幕典禮被告並未出席,席間主辦單位詢問可有家 人前來可共同拍照,原告只能表面支吾其詞,內心卻是遭 受極大打擊。105年10月原告受文化局之邀於豐原葫蘆墩 文化中心藝術家接力展第一棒,開幕典禮被告依舊不屑參 加,有當日活動照片可憑,皆未見被告身影。
3.原告每次之重要展出開幕典禮都有奉上邀請卡並口頭告知 被告。詎被告一概不參加原告任何公開重要典禮,長年如 此漠視且無互動,竟謊稱:已善盡為人妻之責,屢屢讓原 告蒙羞並感到灰心與抑鬱,還信口雌黃一同出席多場聚會 。此等鄙視原告之行徑還能謊稱讓原告無後顧之憂,委無 可採。
㈣被告辯稱:原告僅拿出部分所得用於支付家庭生活開銷,其 餘皆由原告自行運用陸續購買名車與不動產,此為刻意污衊 且醜化不實指控,與事實大相逕庭:
1.被告聲稱名車實為一部2000年總價136萬之volvo汽車,且 登記在被告名下,因原告常在各地演講、研習、評審,加 上三位兒女分別於台北、屏東就讀大學。原告須南北奔波 探視,基於安全考量所購交通工具,何來名車之說。 2.原告生性克勤克儉,對兒女教育經費毫不吝嗇,因此竭盡 所能辛苦賺錢,供給兩位女兒赴英國讀書各7年,花費100 0多萬元,並取得碩博士學位,兒子也就讀台灣大學與研 究所,如此龐大開銷讓原告捉襟見肘。然而還要一如往常 負擔被告開銷及家用,何來餘錢自行運用。
3.被告91年退休前所駕駛之福特紅色嘉年華汽車時價35萬80 00元、兒子93年研究所畢業所擁有三菱汽車時價56萬元、 大女兒102年自英國回國教書所駕駛之紅色福斯汽車時價 71萬元、次女遠嫁愛爾蘭,被告要求原告須支付次女購買 車款50萬元。之後還多次要求匯款前後共5次,款項共1, 280,850元,以上所有款項皆由原告支付,以一國小教師 之薪資所得,何來多餘金錢自由運用,可證明被告誣蔑事 實。
4.不動產部分,69年兩造共同取得北屯區豐樂路17巷18弄45 號房屋,登記為被告所有,出租至今10多年,修繕費用皆 由原告負擔,房租全數為被告收取花用;至於97年共同取 得北屯區昌平路2段2巷26號之房子,土地登記為被告所有 ,房屋則登記於兒子名下,期間修繕以及電梯維護費用皆 由原告負擔,被告提出原告私自購置不動產之事為被告明 顯混淆是非。
㈤被告提出被證二之書信,可證明兩造婚後一直意見不合。此 信乃係於30多年前爭吵之後,原告為委曲求全所寫,也成為 日後被告長期威脅原告之手段。依信中內容推測應為婚後12 年即76年所寫,原告當時33歲,長年夫妻失和致使身心煎熬 ,工作不順,為顧及三年幼子女,原告須負擔家計,雖萬念 俱灰,萌生離去之意,仍需交代被告對子女之教養。且原告 長期忍受被告強勢而輕蔑對待,心中雖然排斥但心生畏懼, 從信中皆稱呼被告為「您」既可得知兩造並非親近,可知此 乃原告刻意緩和當下緊張婚姻狀態。故信中所言,非當時原 告之本意。
㈥另被告提出驗傷單之事,乃起因於兩造長期感情不睦,被告 喜愛言語挑釁,79年8月9日之爭執,被告刻意在子女面前, 於是在拉扯之間手腳碰撞導致瘀青。如以原告當年36歲又是 身為運動員之力氣,假設有意施暴,傷勢豈止如此。況原告 亦被抓傷,但基於男人自尊並未前往驗傷,而此次驗傷從此 成了原告之噩夢,常以此作為要脅。至於其他原告已不復記 得,況且被告常常打球運動,受傷難免,而且也無報案之記 錄,至今已事隔多年,被告因此刻意在本件訴訟中提起以混 淆事實。
㈦被告辯稱:伊平日會以簡訊傳達訊息予原告、請原告返家吃 飯及一同探親孫女,均非屬實:
1.108年5月初原告提出離婚協議時,被告刻意營造兩造還有 互動之證據,不停地用line傳訊息與原告,謊稱:兩造互 動頻繁。諸如被證三之108年7月22日訊息「兩兄弟生日就 到了,想去見他們嗎?」此所稱兩兄弟是兩造次女所生(
次女遠嫁愛爾蘭),被告刻意邀原告前往愛爾蘭探望外孫 ,然次女即將在同年八月帶渠之次男回臺,此事被告早一 清二楚,顯見伊處心積慮,用盡心機鋪陳,營造假象。 2.被告訊息稱「何事忙?那麼多天沒回來,課也沒上。」從 此訊息顯見被告清楚原告行蹤,然卻從未前來原告工作室 ,因此伊謊稱關心或有互動便不攻自破。再者,七月底原 告應台中市政府之邀,代表台中市文化局前往日本為期一 週文化交流。兩造早無互動,也習以為常不會告知對方自 己之行蹤,可見雙方早已形同陌路。
3.被告訊息稱「工作室離家才幾步路,為何要住那邊?請你 回家住。」,原告工作室離昌平路被告居所約200公尺。 若被告真正關心,何不親自前來,而用通訊軟體傳訊息製 造互動關心之假象。原告長期遭受如此對待,也是原告為 何要搬離自己親自參與設計,設備齊全又舒適之昌平路住 家,獨自住到設備簡陋之工作室。此乃因原告無法長期忍 受被告此等行徑,且常對原告冷嘲熱諷,甚至半夜進入原 告房間歇斯底里,讓原告不得不鎖門睡覺。
4.被告訊息稱「雖你已搬離去住高雄,這裡還是你家,回到 工作室就回來,晚上還是希望你回來用晚餐。」,此乃被 告昧著良心說謊,原告自從離開昌平路至今,一直獨自居 住於原告之工作室。況兩造各自料理三餐、各自洗衣已久 ,為何還刻意傳信息要原告回家用晚餐,假造關心之情事 。
5.以上證明被告所提證據皆係刻意製造,若果如被告所言, 為何信息密集集中在最近期間,請被告提出之前之信息, 足證此些刻意發出之信息不足採信,並有誣陷之嫌疑。 ㈧被告辯稱:原告在臉書上標示單身之情,乃原告從108年5月 提出離婚協議時,被告在同年7月在離婚協議書上放置紙條 寫著「可否將財產之分配列在協議書上」,原告依其指示再 製作兩份列有財產分配之離婚協議書,該離婚協議之財產分 配條件對被告相當寬厚。然被告又反覆其說詞,不願簽署離 婚協議書,原告方故意在臉書上填上單身,在之前婚姻狀態 為空白。再者,原告也未在臉書上做任何非法或是違反善良 風俗等行徑,原告想間接藉此向被告表態離婚之決心。 ㈨原告自105年以來與被告之衝突加劇,兩造形同陌路,原告 白天奔波上課賺取生活費,晚上還要自行打理生活、面對被 告之冷漠、責難,致原告心力交瘁、身形暴瘦。原告提出照 片證明自106年來被告身形之變化,亦可證明被告對於原告 之精神上虐待、打擊何其嚴重。再參以本件訴訟於108年12 月9日之調解,被告僅委託律師出面,本人未出面,更可徵
被告面對婚姻之態度之輕率傲慢,不願意坦承面對兩造婚姻 之問題,甚至根本不在乎。基上,縱認被告所為未達民法第 1052條第1項第3款虐待之程度,然兩造間長年無夫妻之實, 更無實質的婚姻生活與基本互動、情趣,尤是兩造子女漸長 後,兩造因價值觀、生活習性不同、溝通無交集等,致二人 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彼此間形同陌路,顯然欠缺婚姻中應同 心協力把握現在、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之概念。於客觀上可認 任何人倘處於此相同情狀下,均有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之程度 ,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㈩被告辯稱:原告之主張諸多不實,此乃被告一貫伎倆,慣於 捕風捉影、顛倒黑白、甚至欺瞞事實真相,致兩造長期惡言 相向。原告已身心交瘁無法忍受,兩造情份已蕩然無存,此 乃原告為何要在遲暮之年提出離婚之訴,只因兒女才隱忍40 幾年。如今兒女各自成家立業,基於人道渴望,原告想揮別 過去心理壓抑,以及長期惡言相向遺留下之陰影,而只想要 有個尊嚴之晚年生活。
被告辯稱:原告提供物品、菜餚、洗衣機等照片是原告趁被 告不在家時自行擺弄拍攝之假象,惟此乃被告顛倒是非,欺 瞞事實,試想原告若要刻意安排擺設,景象必定有人工雕琢 ,並且會從不同角度拍攝多張照片以博取他人相信。然而此 乃原告要搬離時臨時起意所拍下,因原告108年向被告提出 離婚時,被告在離婚協議書上用另外一張紙條寫著「可否將 財產之分配,列在協議書上」。於是原告重擬一份如被告所 要求列有財產分配之離婚協議書,結果被告反覆無常之個性 故態復萌,不但食言不予理會,原告找被告溝通依然被拒於 門外。
被告辯稱:兩造於97年12月搬至北屯區昌平路2段2巷26號至 今,僅於101年間因原告表示不習慣睡太軟的床而被告遂將 床墊拉下放在地板,因為原告動過腰椎手術,而同時被告睡 在床板上,原告所指稱兩造長期未同床共枕,分床且分樓之 事並非事實,並非實在。茲敘明如下:
1.原告腰椎手術於92年4月,若原告不習慣睡太軟之床墊, 為何從97年12月搬至北屯區昌平路2段2巷26號至101年間 就可以改睡地板,而非到101年被告才將原告床墊拉下放 置地板,其中矛盾可證明告亟欲掩蓋個人動機;又原告不 習慣睡太軟之床墊,為何被告仍將原來太軟的床墊放置地 板供原告使用,而被告睡於硬的床板上。此不合情理之舉 動,足以證明被告所言不足採信。
2.兩造於97年12月搬至北屯區昌平路2段2巷26號,兩造居住 2樓主臥,被告常半夜起來咆哮,並表示不願與原告同床
,隔年暑假期間就把原告被褥拉下置放地板。自77年至78 年分房而睡後,兩造再度分床而睡;101年初(該年暑假 長子結婚)被告從2樓主臥搬到3樓次女房間居住至今,次 女在英國讀書7年,畢業後嫁在愛爾蘭,故房間空著。當 他們回國時被告就居住於長女房間或長子房間,因長子在 新竹科學園區工作,婚後在當地購屋,因工作關係2週返 家1次。長女於玄奘大學任教職並結婚,也置產於竹北, 偶而返家,當時被告部分衣物仍然置放於主臥更衣室,所 以常夜裡藉故拿衣服,而到原告房間言語挑釁,惡言相向 ,原告不堪屢屢遭受其擾,無法安心入眠。最後只能鎖門 而睡,但被告還是常來敲門騷擾。兩造長期以來都是分別 居住於2、3樓是為事實,因此被告辯稱:兩造長期未同床 共枕,分床且分樓之事並非事實,不足採信。
被告辯稱:原告於108年4、5月間因極想離婚而開始拒絕食 用被告所烹煮之食物,並不讓被告為原告洗衣等,並拒絕溝 通,被告仍發簡訊關心原告,以及108年6月間赴韓國旅遊等 事由,皆歸責於原告。惟如此不實指控,可見被告心虛背後 隱藏多少事實,敘明如下:
1.原告非自108年4、5月間始拒絕食用被告所煮食物,此事 發生早在106年間,因家中平時僅兩造居住,當時兩造已 各自自理飲食起居,早餐原告自行至住家附近購買,而午 餐時段因家中僅一個瓦斯爐,被告幾乎中午時刻會準時返 家料理自己之午餐。而原告因時間不固定,曾有一次兩造 同時進廚房,被告當天心血來潮告知「讓你先煮好了」, 此後原告為免尷尬,就養成不吃午餐之習慣,非為控制血 糖之故。
2.兩造餐飲習慣嚴重決裂點在108年年夜飯時,依近5年來慣 例,春節期間兒女子孫返家都由原告負責炊煮。然而這年 年夜飯被告也準備了自己之食物,而不食用原告所準備之 食物,在兒孫面前讓原告甚為難堪。
3.承前,一週後原告外甥女沈虹君要送渠姪女至機場前往韓 國交換學生,因班機時刻甚早,所以提早一天借住昌平路 2段2巷26號住所,原告為渠等烹煮晚餐,當晚輩之外甥女 邀請被告一齊用餐。被告辯稱:要外出買東西而出門,也 未食用原告準備之食物。基上,絕無被告所稱原告4、5月 想離婚而開始拒絕食用被告所煮食物,反而是兩造已經長 期都不食用對方所煮食物。原告認為如此婚姻已無存在之 意義。
4.被告解釋韓國旅遊之事,原告完全不知情,亦可說明兩造 相處情形到達冰點,互不聞問、告知對方行蹤已然多年。
同例,1個月後,原告應台中市政府邀請前往日本文化交 流7天,被告未曾前來關心去向,可見兩造情份已蕩然無 存。因此被告聲稱:原告不想溝通,而被告仍發簡訊關心 原告,乃無稽之談。原告曾在108年5月親筆書寫一封發自 內心誠懇之信件與被告,然被告無動於衷,把信件還給原 告,待原告搬離北屯區昌平路2段2巷26號住所至崇德六路 1段176號書法教室時,兩地距離500公尺,被告聲稱願意 溝通,為何自始至終未曾見過被告前來原告所住地方?只 是刻意傳簡訊以便留下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況兩造自107 年起即毫無交集,108年起兩造見面時更是視若無睹,當 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第1次協調會也未見被告出 席,僅由律師代表提出「只要原告不離婚,一切都可以談 」之條件,足見被告只是自私的想維持婚姻假象。 被告辯稱:兩造係戀愛交往結婚,並無主導之情;並辯解被 告自己婚後金錢之運用,還提出質疑原告購屋之情事。說明 如下:
1.被告辯稱:給予原告父母每月1,500元,那是長女和長子 當時都在鄉下由原告父母照顧所支付之伙食費。至於被告 投資股票和直銷公司之事,被告自稱股票套牢,沒現金使 用,因此要原告把全部薪水交出,以便支付生活費以及被 告其他使用,當時原告並未過問,後來才知經由兩造學弟 居中投資直銷,結果血本無歸;再者把錢借給被告兄弟, 被告哥哥有借有還,然而被告弟弟所借之款項分毫未還, 還造成姊弟失和不再聯絡。
2.而原告為何前後在柳陽西街和精誠十七街購置公寓與工作 室,起因於原告有購置房地產投資保本之想法,當時都是 以被告名字登記,前後兩次(一次在潭子頭家村,一次在 漢口路中華國小對面巷子內),而兩次最後都是被告私自 賣掉並未知會原告。幾年後原告才用自己名字購買柳陽西 街總價220萬(貸款180萬),精誠十七街總價325萬(貸 款250萬,原告僅支付自備款35萬,40萬由原告策畫建設 公司銷售活動之酬勞中抵銷)。後來兩房賣掉之款項悉數 支付北屯區昌平路2段2巷26號新蓋房屋之費用(土地登記 被告名下,建物登記長子名下),可見原告之金錢都用於 家庭;而被告總是對不利於自己之事輕描淡寫或是推託( 賣掉漢口路房子是原告父親之要求),心態可議。 被告辯稱:自91年退休後幫忙書法教學,91年間原告書法教 室設於柳陽西街四樓公寓,被告不常來探視,且原告所收學 費全部交予被告。98年間教室遷回北屯區昌平路2段2巷26號 住家1樓,收取學費業務一概交由被告,後因長子結婚,始
將書法教室搬遷同區崇德六路1段176號,被告偶而前來探視 ,學費收齊後也是一概交予被告。當時原告還曾告訴被告稱 「學費都交給妳,是否能給我些錢買上課使用的材料?」, 後來因為被告干預原告教學方式而起爭執,被告從此不到書 法教室至今。
被告辯稱:對公婆盡孝,有情有義,惟一個媳婦從未稱呼公 公為爸爸,請公婆吃飯更從未稱呼爸爸或是媽媽吃飯了,而 直接呼叫「吃飯了」,這是有情有義?假設如被告所言,那 也是晚輩該做的事,被告還須拿來說嘴,可知被告心態乏善 可陳。被告辯稱與原告出席婚禮8次,喪禮7次,此些都是兩 造直系旁系親人,倫理上必須參加;至於其他親戚、朋友則 未曾共同參與,至於婚禮次數也是屈指可數,何況連自己長 子結婚娶媳也無照片可證。婚宴進行中,原告向被告稱讚長 子當新郎帥氣,被告冷若冰霜毫不理會,婚宴接近尾聲時, 兩人開始吵架,次女見情況不對,要求載原告先行離去,結 束一場留下遺憾的娶媳風波。兩造婚姻關係40幾年,共同參 與婚喪喜慶之次數如此稀少,可見兩造長期之關係疏離而薄 弱,婚姻怎有幸福美滿?而被告辯稱是原告為達離婚目的而 為不實指述,不足採信。
被告辯稱:原告書法個展或是重要場合時,如有告知時間地 點時,被告必定參加,惟此為被告推託之詞。被告長久以來 就不屑與原告共同參與公開活動。原告鑽研書法40幾年,累 積名氣與人脈也有30年左右,光個展次數多達10次以上,再 以一年應邀參加重要開幕致詞、剪綵,甚或公共藝術揭幕儀 式,一年場合以10次計算,30年來少說也有200到300次。被 告幾乎從未參加,此次提出一張照片,欲證明:被告參與原 告書法個展活動。實則是被告因應被告同學要求前往豐原葫 蘆墩文化中心參觀而勉強一同前往,當時為開幕過後幾天, 被告同學在台北看到訊息主動前來,在會場上被告突然靠近 合照,還很刻意並不自然的挽著原告的手裝模作樣給同學看 ,讓原告錯愕。展覽期間原告每天必須在會場接待參觀來賓 ,故原告也驚訝被告會前來參觀,此為200、300次之間的唯 一一次出現。至於被告辯稱開幕當天在家等候原告大哥的四 子夫婦,所以不克前往參加原告葫蘆墩文化中心書法個展云 云,實際上原告大哥的四子夫婦當天與被告見面時,曾邀請 被告一同前往參加開幕典禮而遭被告拒絕,他們夫婦只好自 己前往開幕會場,唯獨被告刻意缺席。綜上,在在證明兩造 40年來極少共同出現公共場合,居家也鮮少互動,更無法共 同分享喜怒哀樂,如此婚姻只是徒具空殼表象,而被告聲稱 :對於原告在書法文藝界有崇高地位,與有榮焉,沒有不屑
參與之想法,實不足以採信。
被告承認原告努力累積財富,養育三位子女。如今三位子女 都已成家立業,理應獨立自主,然而被告仍然要求原告支助 遠嫁愛爾蘭之次女多年來為數不少的生活費,不但如此,登 記被告名下位於北屯區豐樂路17巷18弄45號之房屋,自97年 底至今已經出租10幾年,租金都歸被告所有,然而修繕等費 用卻須由原告支付;再則被告平日與原告對話中鮮少問候或 是關心教學等事宜,反而每過段時間就會詰問原告「你存多 少錢了?」、「你應該存有100萬了吧」等字眼,讓原告覺 得自己就是被告與家人之提款機。
被告提出有關兩造長女、次女之情事,長女自小就有叛逆性 格,大學畢業後至英國讀書7年,歸國後大學任教,108年初 因為兩造關係決裂,對原告出言不馴,原告心冷而不再聯繫 。被告提出兩造長女受傷之情事,當時兩造吵架,長女一旁 勸架拉扯中腳踢到樓梯欄杆,造成瘀青,於是被告帶去驗傷 ,事隔30年,被告保留驗傷單至今。期間被告常提及此事作 為要脅。至於兩造次女返國之事,被告被證三108年7月22日 傳訊息給原告「兩兄弟生日就到了,想去見他們嗎?」而兩 造次女則於108年8月中旬返台,可見被告早知兩造次女即將 返台,還要利用親情刻意鋪陳,可見被告之居心;而次女返 台曾到書法教室跟原告一起吃飯,見面時段未曾提及與被告 有關之情事,而原告也給了紅包,還買了衣服送給兩位外孫 。然而五天後,次女離開台灣返回到愛爾蘭之後,不僅未報 平安,至今仍未給原告任何音訊。
被告辯稱:兩造結婚40餘年,努力累積財富,共同經營美滿 家庭,而且提出照片證明美滿家庭並非假象。被告也不問原 告如何背叛家庭,仍然認定原告是一家之主,原告多年養家 的恩情長留被告心中,兩造已屆退休年齡,如今應自在過日 、頤養天年:
1.被告所稱兩造應有人人稱羨之美景與願景,然而在原告絲 毫沒有溫暖過了幾十年痛苦生活後,心中感悟是海市蜃樓 ,更是被告對原告畫餅充飢,虛晃之騙局。美滿家庭生活 是互相關懷,而兩造在78年起就各自分樓睡覺;98年再度 分床,101年起分房至今,108年起正式分居;至於飲食、 洗衣也是自106年起各自料理;而因原告從事書法藝術工 作,社交活動頻繁,學生與敬仰者眾多。被告又不屑與原 告出席活動,於是在被告猜疑心理作祟,無形中產生原告 背叛家庭之陰影,而這陰影成了被告把柄,把兩造間之互 信消磨殆盡。
2.兩造間之情份在長期分房而睡中摧殘殆盡,沒有共同話題
,最後溝通管道封閉,只有當兒孫返家時各自與兒孫互動 。然而那不是兩造間之互動,因此被告提供照片都是兩造 與兒孫大家一起同框,完全沒有兩造單獨合照,可見兩造 間已無絲毫實質情感存在。
3.被告的感恩只是自欺欺人的謊招,不足採信。價值觀的差 異造成兩造極大的隔閡,被告指出兩造已屆退休年齡,如 今應頤養天年。事實上兩造已退休15年,而被告長久以來 都以物質金錢為伊之價值觀,因此原告退休後仍然到大學 兼課,開設書法班增加收入,以滿足被告索取,而被告聲 稱那是給子孫所用,價值觀如此差異,形成兩造極大的隔 閡,如何自在過日?如何頤養天年?這是原告何以在此高 齡毅然鼓起勇氣提出離婚之訴,無非想要自在過日,頤養 天年。
補充以下兩則事件,證明兩造已須藉助其他人傳話之事實, 兩造已然毫無互動,實無法再維持婚姻關係:
1.108年4月清明節長子開車載原告共兩人回嘉義鄉下故鄉掃 墓,去程時車上告知長子,原告無法再忍受如此毫無互動 ,回家猶如坐監般生活,兩造長子淡定回說「你們說好就 好」。回來數日,原告搬離昌平路2段二巷26號,並遞交 離婚協議書予被告,於是被告要兩造長子到原告工作室傳 話說「大家就這樣各過各的,不要離婚。」原告並未斥責 ,轉而告知「你也看到各過各的已經那麼多年,這樣的生 活還有什麼意義,只是行尸走肉罷了」,言畢父子倆沒再 交談,兩造長子自行離開。
2.108年9月原告委請律師提起離婚之訴訟,被告接獲通知後 於同年11月要求原告住臺中大里的三哥打電話傳話給原告 ,用臺語說「桂枝啊佮阮講,相告歹看,叫你撤告,伊甘 願簽字;也是大家就像這樣各人過各人的,莫離婚嘛攏會 使」。由以上兩則事件可證兩造已必須藉助其他人傳話之 事實,可見兩造已然毫無互動,如何維持婚姻,顯見被告 只是虛榮作祟,單方意圖虛假的婚姻外殼,扼殺原告人生 價值。
被告提出照片否認原告之主張,並使用一張與被告同學共三 人在原告於106年3月臺中豐原葫蘆墩文化中心個展會場之合 照,以證明被告參加原告書法展覽活動,這是長年以來被告 參加僅有的一場。此些照片都是當時狀況應要求而拍,時間 也是4、5年前的舊照片,家庭聚會有兒孫在,兒孫要求拍照 ;至於書法展場是被告同學要求拍照留念。總之被告目前也 僅提出這幾張照片,其中也沒有任何一張是兩造合拍。由此 可知被告所謂兩造有所互動都是有第三者在而應要求所拍,
可證被告提出兩造有所互動實不足採信,反之更能證明兩造 私下毫無互動之推論。
被告不但習於捕風捉影,而且常反覆無常,此乃兩造長期無 法互動主要原因之一。敘明如下:
1.被告提出參加婚禮照片證據(拍攝日期2019/11/29)想證 明被告參加婚禮之次數,而照片中之新人原告不認識,況 只被告單獨與新人合照,原告並未參加,這是指鹿為馬之 鐵證;至於原告提出離婚協議書後,被告反反覆覆,寫字 條要求原告寫下財產分配,原告照辦之後,最後否定,然 卻又在108年11月請原告三哥打電話要求原告只要撤告, 被告即同意離婚,如此反覆行為在結婚40多年來也常上演 ,因為40多年來兩造曾多次提出離婚,被告仍反反覆覆, 因此反覆成為被告處事之性格。至於被告聲稱接獲離婚協 議書後想找原告理論,被原告拒絕而鎖門,此顛倒是非之 行徑實不足取,事實是原告將離婚協議書交予被告,被告 置之不理放置鞋櫃上。因被告常不在家,故原告趁被告在 家時敲伊之房門請求簽字,被告悶不做聲不予理會,原告 佇立房門外達半個鐘頭。結果被告反控原告不開門溝通, 事實上原告晚間休息時鎖門已行之多年,乃為防止被告半 夜前來爭吵或是歇斯底里,讓原告無法安心睡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