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82號
TCDV,108,司執消債更,82,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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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黃文宗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陳怡婷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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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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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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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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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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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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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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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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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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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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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市○○區○○○路00號0樓之0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石發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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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市○○區○○路○段00號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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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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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 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下列情形,視為債 務人已盡力清償: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二、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同法第64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文宗(下稱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 生方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發函全體債權人進行 書面表決,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惟查:
㈠債務人現於國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平均實領月薪約 新臺幣(下同)23,800元,年終獎金約3,000元,有本院1 09年3月19日訊問筆錄、債務人之薪資明細、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 。
㈡債務人未婚,亦毋須扶養他人,所提列之每月個人必要生 活費用約為17,516元,有本院109年3月19日訊問筆錄、債 務人全戶戶籍謄本等在卷足憑,依其支出之項目及金額, 並未逾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可堪認屬合理且必要之生活 費用。是債務人將薪資收入扣除其上開生活必要支出餘額 ,願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5,050元,另於每年3月份增加清償年終獎金之6成1,8 00元之更生方案,係將其每月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8成用於清償債務,故債務人所提出之 更生方案,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㈢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0元(詳見債務人所提財產收入狀況說明 書及前開本院認列債務人之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此外, 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院內查詢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 結作業資料清單、債務人郵局及銀行存摺等在卷可稽,足 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374,400元,已高 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7人等雖 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不同意理由略以:㈠更生方案清 償成數過低;㈡債務人應自提年終獎金之9成列入更生方案; ㈢債務人正值壯年,應謀新職或兼職以提高還款金額等語。 經查:
㈠依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債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 條之立法理由及辦理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第1目及第2目之規定 可知,修正後之法律已將更生方案條件是否公允之考量, 改為債務人只要客觀上盡力清償,且清償總金額不低於上 開法律規定之數額,即不問其總清償之比例,法院均應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而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依法已 視為盡力清償,債權人仍以清償成數過低或為不同意之理 由,實屬無據。
㈡關於年終獎金之發給,性質上係屬恩惠性之給與,並非勞 工可事先預估其數額,並於屆期時當然取得請求給付之權 利,又雇主是否發放年終獎金,又若予以發放,則其發給 標準、數額等,多繫於公司經營之良莠、景氣之榮枯、經 營決策之心態等而定,非可預先推估,並足額列入於更生 方案中,否則,若因雇主突不予發給,或發給未如事先預 估額時,勢將對債務人之清償方案之履行,產生重大之困 擾,既無足達更生衡平清償之目的,反更侵害總體債權人 之利益,是以將債務人近年來之年終獎金收入、債務人工



作型態、年齡變化對工作績效之影響,並衡估其任職行業 之一般形象等予以為總體之觀察後,擇取適當比例、數額 加入更生清償收入中,不惟兼顧雙方之利益,更適足以達 確保更生履行可能之效果,而實質上維護到全體債權人之 利益。就此原則,本院認債務人將年終獎金取6成後於每 年3月份增加清償予債權人,核屬適切。
㈢更生方案當依具體情事,以債務人現時客觀上已確定之收 入,作為評估其償還能力之基準,以求更生方案履行之穩 定性與可能性,至更生債務人有無能力(於短期間內)另 尋較高薪之新職或兼職,自當綜合債務人學經歷、所具備 之專長技能、當前社經環境、所在地求職率高低、債務人 家庭狀況及債務人年紀等因素而為考量,並應得有確實之 具體事證,始能據為論斷之基礎,倘無何具體存在或可得 預期之事證,即不容徒憑債務人不尋求新職或兼職為由, 逕認更生條件非公允或債務人未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 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 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已逾8成用於 清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無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 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 ,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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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