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耀輝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游明軒
游子家
游子義
陳炳恒
陳清金
陳清東
陳素敏
陳雪君
林陳蜜
張陳素珍
陳詩婕即陳雪卿
劉家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6,166,080元(計算式:
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公告現值41,240元
/ ㎡×〈330 ㎡+62㎡〉=16,166,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1,444 元,至上訴人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