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28號
TCDV,107,重訴,628,2020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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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原   告 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沼澤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被   告 勝資大鋼鐵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品鋅(即劉淑娥)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複 代理人 曾仰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22,865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 於審理中,變更上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077,265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簽訂鋼筋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 合約)二份,合約編號分別為105-B-38-03-02-006- 01(工程名稱:龍井區山腳排水3K+636~4K+225治理工程 併辦土石標售)及105-B-38-03-02-005-01-02(工 程名稱:龍井區山腳排水3K+066~3K+636治理工程併辦土 石標售)。於後原告陸續以傳真方式向被告訂購鋼筋,並以 通訊軟體LINE或電話向被告確認預定進料日期和進料重量等 情,約定下訂單後7日內送達工地。被告自107年1月至4月, 總計有40項結構部位有逾期交貨之情事,依鋼筋材料及加工



逾期交貨扣罰款金額計算表分別就訂料日期、預定進料日期 、加工天數、實際進料日期、逾期天數、進場重量、總重量 、金額、總金額、扣罰比例和總金額等予以詳載原證80、81 即附表一、二,其中有35項結構部分之「加工天數」,原告 另外給予被告高於系爭合約書所訂7天之交貨期間,被告仍 遲延交貨。觀諸原告之下單數量紀錄表之「傳真日期」,並 對照鋼筋材料及加工逾期交貨扣罰金額計算表之「訂料日期 」欄位,二者確能完全勾稽,可徵原告確實於表上日期以傳 真方式向被告訂購鋼筋,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副總劉淑 娥確認訂單後同意出貨。復對照秤量單,被告確遲於秤量單 上所標明之日期,始將鋼筋交付予原告。原告於被告遲延交 貨後,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催告交付相關事宜,原告 計算遲延之日期基準,係以雙方前開實際約定之交貨期間為 據。是以,原告下訂單後,被告未能於約定之期日內(即加 工天數)送達工地,已違反系爭合約規定,每一日應按該次 進場數量總數量總金額之10%計罰扣款。至今兩個工地已分 別累積扣款金額3,612,112元以及4,970,492元,故被告應依 系爭合約肆、第4條逾期罰款之規定,給付逾期罰款總計 8,582,604元予原告。
㈡依系爭合約書,原告向被告購買之鋼筋SD280和鋼筋SD420W 之數量分別為1000公噸,總計為2000公噸。今被告就鋼筋SD 280之部分確實僅出貨401.001公噸,而鋼筋SD420W之部分僅 出貨982,259公噸,總計1383.26公噸之鋼筋予原告,尚有61 6.74公噸之鋼筋未出貨予原告,原告就被告未出貨之鋼筋, 只能向其他家廠商(三五公司、三千公司)訂購該剩餘之鋼 筋,故剩餘價差部分原告得向被告請求。本件試以原告向三 五公司和三千公司所採購鋼筋之最低金額18,600元,和原告 向被告採購之最高金額14,700元,則原告所受價差損害之最 小單位金額為3,900元(18600元-14700元)為計算基礎。 故因被告遲延交貨,致原告另行向三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採購鋼筋,以避免遲誤工程進度 ,總計金額為21,905,771元。就此所產生之差價損失分別為 603,917元、578,244元以及2,525,000元,且尚有750噸未出 貨之價差約3,787,500元,此皆屬被告於遲延給付中,原告 增加費用以取得替代物暫時代替原給付的積極損害,故原告 受有買受價差之損害,總計7,494,661元,且原告並向本院 民事庭就被告前開造成原告採購價差之損失總計7,494,661 元聲請假扣押裁定在案。是依民法第229條、第231條與第23 2條之規定,被告應給付原告受有價差之損害。 ㈢系爭合約書肆、第4條關於違約金之約定應為懲罰性違約金



,而非損害賠償預定之違約金。蓋該條明文規定違約金之性 質為「罰款」,復據實務見解,縱使條文中未明文懲罰性違 約金之文字,觀諸系爭合約書第6條和第7條,皆有其他得另 行請求賠償逾期損害之約定,則本件違約金之性質實屬懲罰 性違約金。又系爭合約書係依違約之日數而與日俱增,並非 預定一定之賠償總額,核其性質係懲罰債務人不於一定時期 給付時之約定甚明,應屬懲罰性違約金性質。故本件自無違 約金過高之情事。
㈣關於被告主張抵銷部分,原告並未積欠貨款。被告應針對每 筆訂單確實成立日期、貨品重量、交貨日期負舉證責任。被 告提出之秤量單、請款單是其與往來廠商之資料,與原告無 關,亦無法證明確實有出貨。
㈤縱使原告無法提出所有向被告確認收受訂料傳真之LINE對話 記錄,仍不妨礙被告遲延給付之客觀事實認定,原告受有相 當之損害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請法院依 心證定原告之損害數額。
㈥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077,265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
㈠被告否認有遲延交貨造成原告另行採購所產生之損失。原告 所提表格、川順營造鋼筋進料時程一覽表均係原告片面作成 ,所附合約均為私文書,被告否認該表格、私文書之真正。 上開資料無法證明原告於其主張之時點訂購鋼筋,亦無從證 明被告有給付遲延,或原告受有差價損失之情事。有關價差 部分,原告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有因果關係,且實際數額上 與原告主張定料數額有差距,亦無法證明另訂購之材料係用 於系爭工程。此外,原告就本件工程亦有另外購買鋼筋之必 要,且被告所交付之鋼筋並無剩餘,仍係全數運用於本件工 程,則原告未受有任何損害至明。又原告復未證明本件承攬 工程有任何因終止系爭契約而受有未使用原採購剩餘鋼筋之 損害,依無損害即無賠償之法理,原告請求價差損害7,494, 661元,即屬無據。
㈡原告提出之原證80、81文書即附表一、二,其上雖載有傳真 日期、預訂進料日期、出貨日期,然此均為原告所自行記載 ,並無任何被告回簽文字,尚難據此即謂原告確於各該指稱 日期傳真予被告,且兩造間已達成出貨日期合意,蓋並非原 告一傳真下訂即為下單,兩造間尚須確認數量、內容、出貨 日期,並據以修改訂單等。原告提出之兩造LINE對話紀錄, 並無法勾稽出原告所稱傳真訂料日期、預定進料日期,自無



從以該LINE對話認定有原告所主張之逾期日數。另原告所提 之秤量單,僅能證明被告曾出貨予原告,惟秤量單亦無從證 明原告已於各該指稱日期傳真予被告。
㈢另由原告提出原證86LINE對話記錄中之107年1月19日訂單, 其上所蓋用者為橢圓章,再對照原證80原告所提出之訂料紀 錄,該訂單上所蓋用者則為長方形章,可知同日之訂單已有 不同版本。原告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既有不同之版本,實無從 判斷其整理內容之依據。蓋對照原告自行製作之文書與LINE 對話紀錄,無從佐證原告所提出之「鋼筋材料及加工逾期交 貨扣罰款金額計算表」內各筆訂單之訂料日期、預定進料日 期及實際進料日期是否確實無誤。系爭LINE對話僅能證明被 告於107年4月26日有收到L16、L17箱涵和L18、L19之料單, 無從證明就訂購單上契約必要之點兩造已達成合意,是自不 得以被告有收到L16、L17箱涵和L18、L19之料單,即率認被 告就前揭料單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㈣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是否逾期交貨,或被告逾期交貨致其 受有何種所失利益之損害,亦未證明是否因被告給付遲延受 有價差損害,此外,原告又未敘明其損害數額有何不能證明 ,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是本件自無從依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第2項規定,酌定其損害賠償額。
㈤系爭合約未明示違約金之性質,亦未明載為懲罰性違約金之 字句,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應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 性違約金,此亦有實務多數見解可參。本件原告已請求依系 爭合約肆、第4條約定給付違約金8,582,604元,則其再以被 告有給付逾期為由,主張得另依民法第229條、第231條、第 23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價差損害7,494,661元,即與前 開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有違,不應准許。退步言,縱原告 主張之逾期罰款有理由,本件原告應支付之買賣價金為9,12 9,092元,逾期罰款高達8,582,604元,如逾期10日原告即不 需支付任何系爭鋼筋款項,足認該約定尚未能顧及被告應支 出之必要成本與應獲取之最低利潤,是本件逾期罰款之約定 顯屬過高,應予酌減。
㈥又本件被告分別於107年4月30日及107年5月31日向原告請款 各1,040,341元、2,097,356元之貨款,有發票、請款單可稽 。倘原告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則被告主張以原告應給付 之貨款共3,137,697元抵銷之。原告如對被告提出之發票有 任何疑義,當時為何未退回這些發票?顯是已默認確有支付 該筆金額之義務。再者,被告確實已交付發票上所載之鋼筋 ,此有鎧全公司送往工地之秤量單所載工地地點、連絡人等 資料、程瑋聯通有限公司為被告出貨之請款單、原告簽收資



料可稽。且依鎧全公司秤量單所載工地地點、聯絡人等資料 與原證80、81對照後,主張抵銷部分內容相符,足證被告主 張抵銷金額無誤。
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兩造於105年12月14日就鋼筋買賣簽訂系爭合約二 份,嗣原告於107年1月至4月間,陸續以傳真方式向被告訂 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結構部位,被告有逾期交貨之情事, 依系爭合約肆、第4條規定,應給付罰款8,582,604元;又因 被告遲延交貨且有750噸並未出貨,致使原告向其他家廠商 訂購而受有買受價差之損害,總計7,494,661元,依民法第 229條、第231條與第232條之規定,被告亦應賠償此部分損 害等語,被告固不否認系爭合約之簽訂,惟否認其有遲延交 貨或造成原告另行採購產生損失,並稱其對於原告尚有1,04 0,341元、2,097,356元之貨款債權得以抵銷等語置辯。經查 :
(一)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345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繼續性供 給契約,乃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向他 方繼續供給定量或不定量之一定種類、品質之物,而由他方 按一定標準支付價金之契約而言。是無名之不定期繼續性供 給契約,亦應同可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4年度 台上字第186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一時的契約(一次給付 契約或單純的契約)分期給付,乃一方給付總額自始確定, 僅係分期給付履行。兩者之性質並不相同。再按當事人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 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 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而認定事實所憑 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 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但由 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而後可, 斷不能以單純論理為臆測之根據,就待證事實為推定之判斷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民事裁判參照)。(二)觀諸系爭合約內載「肆、買賣協議:…二、付款辦法:賣方 按期以書面向買方工地負責人申請估驗計價…三、進貨期限 (空白)四、逾期罰款:賣方若未依合約規定期限交貨,每 逾期一日依該次進場數量總數量總金額之10%計罰扣款…」



,並就工程項目、單位、數量、單價及總計等工程內容議定 條件,且說明「1.本合約依實際進場數量或會磅重量計價。 …3.甲方對本工程有隨時變更計畫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 方不得異議。對於增減數量之項目以合約上註明單價計算之 ,若有新增項目時得另議之。…6.鋼筋計價重量依發貨單為 主…」、「交貨日期以原告下訂單尺寸後七日內送達工地」 、「付款金額為進場數量之100%」,以及併附詳細價目表等 ,可知兩造約定之交易方式,係就各期下訂量分別成立單一 買賣契約,因無交貨期限內將契約所載之鋼筋預定總數訂購 完畢之約定,應認系爭合約所約定之數量僅為購買數量之上 限,實際上之系爭合約買賣數量於訂約時尚未確定,訂貨及 交貨既有其規則性,且有一定標準之價金給付,系爭合約應 屬繼續性供給契約無疑,則兩造間所生之買賣關係自應以兩 造間成立訂購單內容為準,而非單純由系爭合約即得認定。 是原告主張被告有交貨逾期及未依訂單完全出貨情形,請求 被告給付罰款並賠償原告另購鋼筋之差價損失,自應由原告 就所主張各次下訂內容及日期、實際進料重量及日期、逾期 天數等要件,加以舉證證明之。
(三)原告主張被告自107年1月至4月,總計有40項結構部位有逾 期交貨部分,乃依鋼筋材料及加工逾期交貨扣罰款金額計算 表分別就訂料日期、預定進料日期、加工天數、實際進料日 期、逾期天數、進場重量、總重量、金額、總金額、扣罰比 例和總金額等予以詳載如附表一、二所示,並提出鎧全鐵材 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代工銷貨秤量單、秤量傳票、鋼筋數量表 、鋼筋進料時程一覽表、LINE對話紀錄等資料為證(見本院 卷一第118-192、194-245、247-297頁,卷二第29-81、163 、165頁)。經查,上開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代工銷 貨秤量單、秤量傳票上之記載,乃為附表一、二各項次所列 之實際進料日期、進場重量、總重量、金額、總金額等之憑 據,被告就此該部分文書已表示無意見,是兩造間有如附表 一、二各項次之結構部位買賣,應是無疑。而有關附表一、 二各項次之訂單即是鋼筋數量表,此是由系爭合約所指之二 工程工地主任李榮和謝松延陸續以傳真方式送達被告,再 以通訊軟體LINE或電話與被告公司代表人劉淑娥確認所傳真 訂單內之預定進料日期和進料重量,鋼筋數量表記載之傳真 日期即是下訂單之訂料日期,於後被告將訂單轉請鎧全鐵材 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加工,應在預定進料日期前將加工後 鋼筋送至原告工地,若交貨有遲延時,即以通訊軟體LINE或 電話催促等節,固據證人李榮和謝松延於本件言詞辯論時 分別具結後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95-98頁),惟由上開



卷附鋼筋數量表上已標記「傳真日期」又未附被告回簽確認 資料一節觀之,該鋼筋數量表顯非原始傳真資料,而是事後 自行製作之文書,則能否認定實際傳真日期,且該傳真日期 即是已經兩造合意確定之「訂料日期」,不無疑問;況細繹 卷附之LINE對話紀錄,其內雖有幾次表格之傳送畫面呈現已 讀,並有原告人員向被告公司代表人劉淑娥催促交貨之對話 ,但仍無法勾稽出已經確認之實際傳真日期,以證明附表一 、二各項次所載之訂料日期、預定進料日期正確無誤,則證 人李榮和謝松延上開所證,至多僅是其等單方認知,既有 疑義,原告依此計算之逾期天數、扣罰比例及扣罰金額,自 難信實,是原告主張被告就附表一、二各項次結構部位有逾 期交貨情形,請求被告給付罰款8,582,604元,仍屬無據。(四)原告再主張其因被告遲延交貨而另行採購鋼筋產生差價損失 分別為603,917元、578,244元以及2,525,000元,且尚有750 噸未出貨之價差約3,787,500元,共計7,494,661元等情,固 提出價差統計表、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竹節鋼筋買賣合 約、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司合約書、鋼筋進場數量管制表、 工程估驗表、支票及統一發票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4 -28頁,卷二第133-139、211-273頁),惟如前述,原告並 未證實被告就附表一、二各項次結構部位之買賣有逾期交貨 情形,其復未提出其他各次下訂內容及日期,以及實際進料 重量及日期之全部單據以供比對,上開自行製作之出價差統 計表、鋼筋進場數量管制表、工程估驗表上數據,自難認為 真實而據以證明被告有遲延交貨或未交貨之情形,則五鋼鐵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竹節鋼筋買賣合約、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 司合約書、鋼筋進場數量管制表、工程估驗表、支票及統一 發票等文書,縱是屬實,充其量亦僅是證明原告與其他公司 有買賣鋼筋之事實,並無法從中計算並認定原告有因被告遲 延交貨或未為交貨受有買賣價差之損害,原告主張依民法第 229條、第231條與第23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7,494 ,661元,應屬無據。
(五)原告既未能證明被告有遲延交貨或未為交貨情形,請求被告 給付罰款及賠償買受價差損失,已是無據,本院即無庸探究 被告所辯其對原告有否得以抵銷之貨款債權,併此敘明。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約定及民法第229條、第231條、 與第23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6,077,265元,及自起訴 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附表一:鋼筋材料及加工逾期交貨扣罰款金額計算表 (工程名稱:龍井區山腳排水3K+066~3K+636治理工程 併辦土石標售)
┌─┬────┬────┬────┬──┬────┬──┬───────┬───┬───────┬───┬──┬────┬─┐
│項│結構部位│訂料日期│預定進料│加工│實際進料│逾期│進場重量(噸)│總重量│ 金額(元) │總金額│扣罰│扣罰金額│備│
│次│ │ │ │天數│日期 │天數│ │ │ │(元)│比例│(元) │註│
│ │ │ │ │ │ │ ├───┬───┤ ├───┬───┤ ├──┤ │ │
│ │ │ │ │ │ │ │SD280 │SD420W│ │14000 │14700 │ │10% │ │ │
├─┼────┼────┼────┼──┼────┼──┼───┼───┼───┼───┼───┼───┼──┼────┼─┤
│1 │L1、L2頂│107.1.6 │107.1.13│7 │107.1.20│7 │5.43 │12.99 │18.42 │76020 │190953│266973│0.7 │186881 │ │
│ │板 │ │ │ │ │ │ │ │ │ │ │ │ │ │ │
├─┼────┼────┼────┼──┼────┼──┼───┼───┼───┼───┼───┼───┼──┼────┼─┤
│2 │L型檔牆 │107.1.9 │107.1.16│7 │107.1.20│4 │5.36 │ │5.36 │75040 │ │75040 │0.4 │30016 │ │
│ │#22~#28│ │ │ │ │ │ │ │ │ │ │ │ │ │ │
├─┼────┼────┼────┼──┼────┼──┼───┼───┼───┼───┼───┼───┼──┼────┼─┤
│3 │抽水機房│107.1.15│107.1.23│8 │107.1.27│4 │9.52 │ │9.52 │133280│ │133280│0.4 │53312 │ │
├─┼────┼────┼────┼──┼────┼──┼───┼───┼───┼───┼───┼───┼──┼────┼─┤
│4 │L3底板牆│107.1.17│107.1.24│7 │107.2.2 │9 │4.57 │14.66 │19.23 │63980 │215502│279482│0.9 │251534 │ │
│ │身 │ │ │ │ │ │ │ │ │ │ │ │ │ │ │
│ │L3開口梁│ │ │ │ │ │ │ │ │ │ │ │ │ │ │
│ │柱 │ │ │ │ │ │ │ │ │ │ │ │ │ │ │
├─┼────┼────┼────┼──┼────┼──┼───┼───┼───┼───┼───┼───┼──┼────┼─┤
│5 │L4底板牆│107.1.19│107.2.5 │17 │107.2.13│8 │4.37 │13.87 │18.24 │61180 │203889│265069│0.8 │212055 │ │
│ │身 │ │ │ │ │ │ │ │ │ │ │ │ │ │ │
├─┼────┼────┼────┼──┼────┼──┼───┼───┼───┼───┼───┼───┼──┼────┼─┤
│6 │L3、L4頂│107.1.19│107.2.6 │18 │107.2.24│18 │5.47 │13.39 │18.86 │76580 │196833│273413│1.0 │273413 │ │
│ │板 │ │ │ │ │ │ │ │ │ │ │ │ │ │ │
├─┼────┼────┼────┼──┼────┼──┼───┼───┼───┼───┼───┼───┼──┼────┼─┤
│7 │L5、L6底│107.1.19│107.2.7 │19 │107.2.28│21 │9.20 │27.61 │36.81 │128800│405867│534667│1.0 │534667 │ │
│ │板牆身 │ │ │ │ │ │ │ │ │ │ │ │ │ │ │




├─┼────┼────┼────┼──┼────┼──┼───┼───┼───┼───┼───┼───┼──┼────┼─┤
│8 │L5、L6頂│107.1.19│107.2.8 │20 │107.3.10│30 │5.42 │12.96 │18.38 │75880 │190512│266392│1.0 │266392 │ │
│ │板 │ │ │ │ │ │ │ │ │ │ │ │ │ │ │
├─┼────┼────┼────┼──┼────┼──┼───┼───┼───┼───┼───┼───┼──┼────┼─┤
│9 │L7、L8底│107.1.19│107.2.9 │21 │107.3.17│36 │8.71 │27.68 │36.39 │121940│406896│528836│1.0 │528836 │ │
│ │板牆身 │ │ │ │ │ │ │ │ │ │ │ │ │ │ │
├─┼────┼────┼────┼──┼────┼──┼───┼───┼───┼───┼───┼───┼──┼────┼─┤
│10│L7、L8頂│107.1.19│107.2.10│22 │107.3.22│40 │5.31 │13.35 │18.66 │74340 │196245│270585│1.0 │270585 │ │
│ │板 │ │ │ │ │ │ │ │ │ │ │ │ │ │ │
├─┼────┼────┼────┼──┼────┼──┼───┼───┼───┼───┼───┼───┼──┼────┼─┤
│11│L9、L10 │107.1.19│107.2.12│24 │107.3.26│42 │ │27.76 │27.76 │ │408072│408072│1.0 │408072 │ │
│ │底板牆身│ │ │ │ │ │ │ │ │ │ │ │ │ │ │
├─┼────┼────┼────┼──┼────┼──┼───┼───┼───┼───┼───┼───┼──┼────┼─┤
│12│L9開口梁│107.1.19│107.2.12│24 │107.3.27│43 │8.86 │0.91 │9.77 │124040│13377 │137417│1.0 │137417 │ │
│ │柱 │ │ │ │ │ │ │ │ │ │ │ │ │ │ │
├─┼────┼────┼────┼──┼────┼──┼───┼───┼───┼───┼───┼───┼──┼────┼─┤
│13│L9、L10 │107.1.19│107.2.13│25 │107.3.29│44 │5.43 │13.01 │18.44 │76020 │191247│267267│1.0 │267267 │ │
│ │頂板 │ │ │ │ │ │ │ │ │ │ │ │ │ │ │
├─┼────┼────┼────┼──┼────┼──┼───┼───┼───┼───┼───┼───┼──┼────┼─┤
│14│預鑄基腳│107.2.7 │107.2.22│15 │107.3.17│23 │3.32 │11.63 │14.95 │46480 │170961│217441│1.0 │217441 │ │
│ │160座 │ │ │ │ │ │ │ │ │ │ │ │ │ │ │
├─┼────┼────┼────┼──┼────┼──┼───┼───┼───┼───┼───┼───┼──┼────┼─┤
│15│預鑄基腳│107.2.7 │107.3.6 │27 │107.3.31│25 │ │11.65 │11.65 │ │171255│171255│1.0 │171255 │ │
│ │160座 │ │ │ │ │ │ │ │ │ │ │ │ │ │ │
├─┼────┼────┼────┼──┼────┼──┼───┼───┼───┼───┼───┼───┼──┼────┼─┤
│16│預鑄基腳│107.2.7 │107.3.6 │27 │107.4.2 │27 │3.42 │ │3.42 │47880 │ │47880 │1.0 │47880 │ │
│ │160座 │ │ │ │ │ │ │ │ │ │ │ │ │ │ │
├─┼────┼────┼────┼──┼────┼──┼───┼───┼───┼───┼───┼───┼──┼────┼─┤
│17│堤後檔牆│107.3.19│107.3.26│7 │107.4.5 │10 │13.90 │ │13.90 │194600│ │194600│1.0 │194600 │ │
│ │#1~#3 │ │ │ │ │ │ │ │ │ │ │ │ │ │ │
├─┼────┼────┼────┼──┼────┼──┼───┼───┼───┼───┼───┼───┼──┼────┼─┤
│18│L14、L15│107.3.28│107.4.10│13 │107.5.4 │24 │9.31 │27.40 │36.71 │130340│402780│533120│1.0 │533120 │ │
│ │底板牆身│ │ │ │ │ │ │ │ │ │ │ │ │ │ │
├─┼────┼────┼────┼──┼────┼──┼───┼───┼───┼───┼───┼───┼──┼────┼─┤
│19│L14開口 │107.3.28│107.4.10│13 │107.5.8 │28 │2.96 │7.27 │10.23 │41440 │106869│148309│1.0 │148309 │ │
│ │梁柱 │ │ │ │ │ │ │ │ │ │ │ │ │ │ │
│ │L15頂板 │ │ │ │ │ │ │ │ │ │ │ │ │ │ │
├─┼────┼────┼────┼──┼────┼──┼───┼───┼───┼───┼───┼───┼──┼────┼─┤
│20│排水檔牆│107.4.3 │107.4.11│8 │107.4.23│12 │16.96 │ │16.96 │237440│ │237440│1.0 │237440 │ │
│ │#1~#5 │ │ │ │ │ │ │ │ │ │ │ │ │ │ │




├─┴────┴────┴────┴──┴────┴──┴───┴───┴───┴───┴───┴───┴──┼────┼─┤
│ 合計│4970492 │ │
└──────────────────────────────────────────────────────┴────┴─┘
 
附表二:鋼筋材料及加工逾期交貨扣罰款金額計算表 (工程名稱:龍井區山腳排水3K+636~4K+225治理工程併辦土 石標售)
┌─┬────┬────┬────┬──┬────┬──┬───────┬───┬───────┬───┬──┬────┬─┐
│項│結構部位│訂料日期│預定進料│加工│實際進料│逾期│進場重量(噸)│總重量│ 金額(元) │總金額│扣罰│扣罰金額│備│
│次│ │ │ │天數│日期 │天數│ │ │ │(元)│比例│(元) │註│
│ │ │ │ │ │ │ ├───┬───┤ ├───┬───┤ ├──┤ │ │
│ │ │ │ │ │ │ │SD280 │SD420W│ │14000 │14700 │ │10% │ │ │
├─┼────┼────┼────┼──┼────┼──┼───┼───┼───┼───┼───┼───┼──┼────┼─┤
│1 │箱涵區塊│107.1.13│107.1.26│13 │107.2.1 │6 │7.44 │17.83 │25.27 │104160│262101│366261│0.6 │219757 │ │
│ │36.37底 │ │ │ │ │ │ │ │ │ │ │ │ │ │ │
│ │板牆身 │ │ │ │ │ │ │ │ │ │ │ │ │ │ │
├─┼────┼────┼────┼──┼────┼──┼───┼───┼───┼───┼───┼───┼──┼────┼─┤
│2 │箱涵區塊│107.1.13│107.1.31│18 │107.2.8 │8 │5.34 │11.49 │16.83 │74760 │168903│243663│0.8 │194930 │ │
│ │36.37頂 │ │ │ │ │ │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
├─┼────┼────┼────┼──┼────┼──┼───┼───┼───┼───┼───┼───┼──┼────┼─┤
│3 │預鑄止滑│107.1.15│107.1.22│7 │107.1.27│5 │6.635 │ │6.635 │92890 │ │92890 │0.5 │46445 │ │
│ │榫-第15│ │ │ │ │ │ │ │ │ │ │ │ │ │ │
│ │次 │ │ │ │ │ │ │ │ │ │ │ │ │ │ │
├─┼────┼────┼────┼──┼────┼──┼───┼───┼───┼───┼───┼───┼──┼────┼─┤
│4 │預鑄止滑│107.1.16│107.1.31│15 │107.2.8 │8 │6.7 │ │6.7 │93800 │ │93800 │0.8 │75040 │ │
│ │榫-第16│ │ │ │ │ │ │ │ │ │ │ │ │ │ │
│ │次 │ │ │ │ │ │ │ │ │ │ │ │ │ │ │
├─┼────┼────┼────┼──┼────┼──┼───┼───┼───┼───┼───┼───┼──┼────┼─┤
│5 │箱涵區塊│107.1.17│107.2.2 │16 │107.2.26│24 │3.61 │9.37 │12.98 │50540 │137739│188279│1.0 │188279 │ │
│ │38底板牆│ │ │ │ │ │ │ │ │ │ │ │ │ │ │
│ │身 │ │ │ │ │ │ │ │ │ │ │ │ │ │ │
├─┼────┼────┼────┼──┼────┼──┼───┼───┼───┼───┼───┼───┼──┼────┼─┤
│6 │箱涵區塊│107.1.17│107.2.2 │16 │107.3.7 │33 │4.21 │10.85 │15.06 │58940 │159495│218435│1.0 │218435 │ │
│ │39底板牆│ │ │ │ │ │ │ │ │ │ │ │ │ │ │
│ │身、開口│ │ │ │ │ │ │ │ │ │ │ │ │ │ │
├─┼────┼────┼────┼──┼────┼──┼───┼───┼───┼───┼───┼───┼──┼────┼─┤
│7 │箱涵區塊│107.1.17│107.2.2 │16 │107.3.17│43 │5.468 │11.49 │16958 │76552 │168903│245455│1.0 │245455 │ │
│ │38.39頂 │ │ │ │ │ │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




├─┼────┼────┼────┼──┼────┼──┼───┼───┼───┼───┼───┼───┼──┼────┼─┤
│8 │PC基樁樁│107.1.18│107.2.5 │18 │107.3.17│40 │2.474 │ │2.474 │34636 │ │34636 │1.0 │34636 │ │
│ │頭100支 │ │ │ │ │ │ │ │ │ │ │ │ │ │ │
├─┼────┼────┼────┼──┼────┼──┼───┼───┼───┼───┼───┼───┼──┼────┼─┤
│9 │箱涵區塊│107.1.18│107.2.5 │18 │107.3.22│45 │3.65 │9.43 │13.08 │51100 │138621│189721│1.0 │189721 │ │
│ │40底板牆│ │ │ │ │ │ │ │ │ │ │ │ │ │ │
│ │身 │ │ │ │ │ │ │ │ │ │ │ │ │ │ │
├─┼────┼────┼────┼──┼────┼──┼───┼───┼───┼───┼───┼───┼──┼────┼─┤
│10│箱涵區塊│107.1.18│107.2.5 │18 │107.3.27│50 │4.35 │10.79 │15.14 │60900 │158613│219513│1.0 │219513 │ │
│ │41底板牆│ │ │ │ │ │ │ │ │ │ │ │ │ │ │
│ │身、開口│ │ │ │ │ │ │ │ │ │ │ │ │ │ │
├─┼────┼────┼────┼──┼────┼──┼───┼───┼───┼───┼───┼───┼──┼────┼─┤
│11│箱涵區塊│107.1.18│107.2.5 │18 │107.3.29│52 │5.666 │11.73 │17.396│79324 │172431│251755│1.0 │251755 │ │
│ │40.41頂 │ │ │ │ │ │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
├─┼────┼────┼────┼──┼────┼──┼───┼───┼───┼───┼───┼───┼──┼────┼─┤
│12│箱涵區塊│107.2.5 │107.2.13│8 │107.3.31│46 │3.758 │9.92 │13.678│52612 │145824│198436│1.0 │198436 │ │
│ │42底板牆│ │ │ │ │ │ │ │ │ │ │ │ │ │ │
│ │身 │ │ │ │ │ │ │ │ │ │ │ │ │ │ │
├─┼────┼────┼────┼──┼────┼──┼───┼───┼───┼───┼───┼───┼──┼────┼─┤
│13│箱涵區塊│107.2.5 │107.2.13│8 │107.3.30│45 │4.465 │11.41 │15.875│62510 │167727│230237│1.0 │230237 │ │
│ │43底板牆│ │ │ │ │ │ │ │ │ │ │ │ │ │ │
│ │身、開口│ │ │ │ │ │ │ │ │ │ │ │ │ │ │
├─┼────┼────┼────┼──┼────┼──┼───┼───┼───┼───┼───┼───┼──┼────┼─┤
│14│箱涵區塊│107.2.5 │107.2.14│9 │107.4.23│68 │5.57 │11.83 │17.4 │77980 │173901│251881│1.0 │251881 │ │
│ │42.43頂 │ │ │ │ │ │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
├─┼────┼────┼────┼──┼────┼──┼───┼───┼───┼───┼───┼───┼──┼────┼─┤
│15│預鑄止滑│107.2.22│107.3.3 │9 │107.3.28│25 │13.514│ │13.514│189196│ │189196│1.0 │189196 │ │
│ │榫-第17│ │ │ │ │ │ │ │ │ │ │ │ │ │ │
│ │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預鑄止滑│107.2.22│107.3.5 │11 │107.3.29│24 │ │ │ │ │ │ │ │ │ │
│ │榫-第18│ │ │ │ │ │ │ │ │ │ │ │ │ │ │
│ │次 │ │ │ │ │ │ │ │ │ │ │ │ │ │ │
├─┼────┼────┼────┼──┼────┼──┼───┼───┼───┼───┼───┼───┼──┼────┼─┤
│17│箱涵區塊│107.2.22│107.3.12│18 │107.5.1 │50 │8.21 │20.9 │29.11 │114940│307230│422170│1.0 │422170 │ │
│ │44.45底 │ │ │ │ │ │ │ │ │ │ │ │ │ │ │
│ │板牆身、│ │ │ │ │ │ │ │ │ │ │ │ │ │ │
│ │開口 │ │ │ │ │ │ │ │ │ │ │ │ │ │ │




├─┼────┼────┼────┼──┼────┼──┼───┼───┼───┼───┼───┼───┼──┼────┼─┤
│18│箱涵區塊│107.2.22│107.3.16│22 │107.5.8 │53 │5.48 │11.78 │17.26 │76720 │173166│249886│1.0 │249886 │ │
│ │44.45頂 │ │ │ │ │ │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
├─┼────┼────┼────┼──┼────┼──┼───┼───┼───┼───┼───┼───┼──┼────┼─┤
│19│預鑄止滑│107.2.24│107.3.9 │13 │107.4.17│39 │7.05 │ │7.05 │98700 │ │98700 │1.0 │98700 │ │
│ │榫-第19│ │ │ │ │ │ │ │ │ │ │ │ │ │ │
│ │次 │ │ │ │ │ │ │ │ │ │ │ │ │ │ │
├─┼────┼────┼────┼──┼────┼──┼───┼───┼───┼───┼───┼───┼──┼────┼─┤
│20│預鑄止滑│107.2.24│107.3.14│18 │107.4.14│31 │6.26 │ │6.26 │87640 │ │87640 │1.0 │87640 │ │
│ │榫-第20│ │ │ │ │ │ │ │ │ │ │ │ │ │ │
│ │次 │ │ │ │ │ │ │ │ │ │ │ │ │ │ │
├─┴────┴────┴────┴──┴────┴──┴───┴───┴───┴───┴───┴───┴──┼────┼─┤
│ 合計│36121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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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資大鋼鐵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瑋聯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