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柯艾玉
林明錡
鄭資華
被 告 王綉華
王金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意婷律師
被 告 王樹發
訴訟代理人 繆美雲
被 告 林強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義夫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鴻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3之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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