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572號
TCDV,107,訴,3572,2020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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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72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叡勃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被上訴人
即本訴原告
即反訴被告 何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上訴人之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2082元【計
算式:建物現值290,300元+11,782元=302,08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965元,至被上訴人附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另上訴人之反
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18萬5609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合計3785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119,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
為462/100000=2,080,917元)+建物現值290,300元=2,371,21
7元;2,371,217元×1/2=1,185,6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合計2萬4136元(計算式:4,965元+19,171元=24,136元)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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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