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562號
TCDV,107,婚,562,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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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562號
原   告 廖淑英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被   告 王文傳 
訴訟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6月16日上午11時20分在 本院第34法庭續行審理。
二、依目前卷存訴訟資料,以下應為兩造所不爭執屬於兩造婚後 財產之項目:
(一)原告婚後財產:
1.合作金庫東沙鹿分行存款新臺幣(以下如未特別記載,均為 新臺幣)25,228元。
2.土地銀行沙鹿分行存款995元。
3.華南銀行存款28,287元。
4.清水郵局存款3,942元。
5.臺灣中小企銀大雅分行存款(帳號01152966942)美金1003. 12元,折合新臺幣為30,863元(以匯率30.767計算)。 6.國泰世華銀行清水分行存款(帳號046500079037)3,897元 。
7.台泥股票3905股,以107年6月28日每股收盤價42.4元計算, 價值165,572元。
8.聯電股票1445股,以107年6月28日每股收盤價16.95元計算 ,價值24,493元。
9.國泰人壽達康101終身壽險保單價值24,489元。 10.美滿人生312壽險保單價值184,242元。 11.鑫彩終身壽險保單價值268元。
12.常利年年利變保單價值21,276元。 13.達康101終身壽險保單價值3,690元。(二)被告婚後財產:
1.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鎮○街0○0號4樓建物(權利範圍全 部)及所坐落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 圍1/9)。
2.郵局存款48,154元。
3.土地銀行大甲分行存款696元。
4.元大銀行沙鹿分行存款89元。
5.鑫彩終身壽險保單價值148元。
6.美滿人生202終身壽險保單價值332,750元。 7.新守護保本定期保險保單價值4,007元。



兩造對上開項目、金額若有爭執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具狀陳報。
三、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108年4月12日108大雅密字第 調00009號函檢送之交易明細,於107年6月28日本件計算剩 餘財產基準時,原告於該行之01162272061帳號帳戶存款金 額應為163,172元,惟兩造均主張173,215元,是否有誤,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
四、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個人學歷、工作及每 月收入;又若有本院尚未調查之證據請求調查者,應一併陳 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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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