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文欽
張冏旭
張銘益
張富蒼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張仁尹、張聰志、慶
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420,000
元(併見本院卷一第36頁即本院105年5月10日105年度補字第826
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4,55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