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32號
原 告 傅桂春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何俊龍律師
被 告 曾子銘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原告所主張被告駕駛車輛過失致與原告所駕機 車發生碰撞之侵權行為,其事實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年度交上易字第721號過失傷害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因 審酌該過失傷害案件之卷證資料,對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確有影響,並經送鑑定肇事責任中,故認於該過失傷害案件 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8年2月 26日裁定在該過失傷害案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三、茲查該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此經被告陳報刑事判決 影本及請求繼續審理在案,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