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8號
TCDV,104,重訴,28,2020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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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胡立三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被   告 張維岳
      張維軒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撤 銷之,是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中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 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 要時,亦得予以撤銷。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裁定,在原告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間就有關被告張維岳張維軒應納遺產稅、遺產稅違章 罰鍰及贈與稅事件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雖該行政爭訟程序尚未確定,惟本件已可實質進行訴訟程序 ,為免本件事件久懸未結,爰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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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