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319號
TCDV,103,訴,3319,2020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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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1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林睿軒 
      范振鐘 
      蔡易道 
被   告 莊吉泉 
      莊青澄即莊樹林之繼承人

      莊福斌即莊樹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莊樹林之法定繼承人莊吉泉莊青澄莊福斌為被告莊樹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及 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被告 莊樹林於訴訟繫屬中即107年6月17日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 為莊吉泉莊青澄莊福斌,此業經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 1號被告與訴外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 還提存物事件中所查明,有該民事裁定1份在卷可憑,再經 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莊吉泉莊青澄莊福斌等人迄今均 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莊吉 泉、莊青澄莊福斌莊樹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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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