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27號
TYDV,105,訴,1227,2017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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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27號
上 訴 人 陳秀滿
被 上訴人 陳羽華
      陳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 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陳秀梅
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為被上訴人陳羽華所有,而該不
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是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6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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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桃園市│楊梅區 │梅獅 │   │547     │ │9729.42  │10000分之120│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屋層數│合        計│途     │ 範  圍 │
├─┼──┼───────┼───┼──────────┼──────┼─────┤
│1│1263│桃園市楊梅區梅│鋼筋混│一層:57.27     │陽台:17.38 │ 1分之1 │
│ │  │獅段547地號  │凝土造│二層:57.27     │雨遮:2.55 │     │
│ │  │--------------│   │三層:41.72     │      │     │
│ │  │桃園市楊梅區蘋│   │合計:156.26    │      │     │
│ │  │果路108巷5弄3 │   │          │      │     │
│ │  │號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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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