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27號
上 訴 人 陳秀滿
被 上訴人 陳羽華
陳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 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陳秀梅
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為被上訴人陳羽華所有,而該不
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是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6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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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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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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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市│楊梅區 │梅獅 │ │547 │ │9729.42 │10000分之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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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屋層數│合 計│途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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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3│桃園市楊梅區梅│鋼筋混│一層:57.27 │陽台:17.38 │ 1分之1 │
│ │ │獅段547地號 │凝土造│二層:57.27 │雨遮:2.55 │ │
│ │ │--------------│ │三層:41.72 │ │ │
│ │ │桃園市楊梅區蘋│ │合計:156.26 │ │ │
│ │ │果路108巷5弄3 │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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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