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新厝都市更新會
代 表 人 簡宏保
被 告 許光國
陳娟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3327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光國、陳娟娟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4 月9 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3327號刑事判決諭知被 告2 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坤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