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富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連富福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連富福於民國108年8月15日15時許,在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日紡喻蜂高爾夫球練習場, 因抽菸遭告訴人程新民向球場人員反應,竟基於傷害他人身 體之犯意,以手執之高爾夫球桿丟擲程新民,致程新民受有 左下胸部挫傷併瘀青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業於109年4月20日調解成立,告訴人 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 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頁、第67頁至 第7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