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緝字,109年度,85號
TCDM,109,自緝,85,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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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自緝字第85號
自 訴 人 高昌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樟
自訴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被   告 吳世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吳世昌任職於自訴人高昌油品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高昌油品公司),負責相關客戶之服務,包括貨 品運送及客戶貨款收取等事宜,並由自訴人高昌油品公司提 供車號00-0000 號車輛供被告吳世昌使用。詎被告吳世昌自 民國(下同)94年10月間起,陸續將代自訴人高昌油品公司 向客戶收取之貨款據為己有,迄告訴人高昌油品公司發現上 情時,已有總數12家客戶、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2萬2990 元之貨品全遭被告吳世昌據為己有。被告吳世昌於自訴人高 昌油品公司發現上情後,一再央求自訴人高昌油品公司原諒 其行為,且向自訴人高昌油品公司保證於96年11月17日會將 所侵占款項返還予自訴人高昌油品公司,同年9月30 日前亦 將所使用之自訴人高昌油品公司所有之前揭車輛交還,並於 96年9月17 日簽具切結書予自訴人高昌油品公司,惟迄今未 見被告吳世昌將所侵占之金錢及車輛返還予自訴人高昌油品 公司。因認被告吳世昌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第 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所明定。分別 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吳世昌業於105年12月27 日死亡,此有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09年4月2日投竹警偵字第10900 04969 號函及所附被告吳世昌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查 捕逃犯作業查詢表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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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昌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