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健智
具 保 人 邱弘偉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弘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賴健智公共危險等案件 ,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 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依其戶籍所 在地傳喚到案執行,由本人依法收受送達,惟未到案執行; 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 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 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均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 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