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文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9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印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 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 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 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刑 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 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 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 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 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 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 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93 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毒品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 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其中如 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中簡字第 16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亦有該裁判書
與前揭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證。準此,本 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依前開說明,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 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法律之 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 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 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張文印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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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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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竊盜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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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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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 年4 月30日 │108 年6 月9 日 │108 年7 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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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408號、108 │偵字第2408號、108 │字第23112 號 │
│ │年度偵字第18218 號│年度偵字第1821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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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16│108 年度中簡字第16│108 年度簡字第1415│
│實│ │99號 │99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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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決日期│108 年9 月16日 │108 年9 月16日 │108 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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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16│108 年度中簡字第16│108 年度簡字第1415│
│決│ │99號 │99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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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108 年11月7 日 │108 年11月7 日 │109 年2 月15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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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或易服│ │ │ │
│社會勞動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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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
│ │字第16191 號(編號│字第16191 號(編號│字第2435號 │
│ │1 、2 已定應執行有│1 、2 已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6 月) │期徒刑6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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