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89年度,65號
PCDM,89,易緝,65,200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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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oo八七號
)及移送併辦(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oo八八號、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三五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擅自以出租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桃色追擊」、「迅雷特遣隊」、「魔鬼總司令」、「驚異大魔繭」錄影帶各壹捲、「追令」錄影帶參捲、「屯門色魔」錄影帶壹捲、「轟天密令」錄影帶貳捲均沒收。
事 實
一、甲○○自民國八十四年二月間起至同年五月二十五日止,在台北縣鶯歌鎮○○○ 路一七七號經營「亞細亞影視社」,並由其女友陳秀萍負責實際經營業務,明知 「桃色追擊」、「迅雷特遣隊」、「魔鬼總司令」、「驚異大魔繭」等錄影帶係 宏基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基公司)於當時在台灣地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 聽著作,「追令」、「屯門色魔」、「轟天密令」等錄影帶係巨登育樂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巨登公司)於當時在台灣地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竟未 經宏基公司、巨登公司同意或授權,自不詳姓名成年男子處取得「桃色追擊」、 「迅雷特遣隊」、「魔鬼總司令」、「驚異大魔繭」錄影帶各一捲、「追令」錄 影帶三捲、「屯門色魔」錄影帶一捲、「轟天密令」錄影帶二捲後,即共同基於 概括之犯意聯絡,連續在上開亞細亞影視社內,以零租價每捲新台幣(下同)四 十元、會員價每捲二十五元之價格,擅自出租該等錄影帶予不特定人觀覽,侵害 宏基公司、巨登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八十四年六月一日十五時三十分許,為 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桃色追擊」、「迅雷特遣隊」、「魔鬼總司令」、「驚 異大魔繭」錄影帶各一捲、「追令」錄影帶三捲、「屯門色魔」錄影帶一捲、「 轟天密令」錄影帶二捲。
二、案經宏基公司及巨登公司訴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 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伊當時已停止營業, 將店頂給鄭財源,且扣案之錄影帶伊自前手頂讓後便打包,並未予以出租云云。 惟查,右揭事實業據證人陳秀萍迭於偵查中供承綦詳(見一oo八七號偵卷第二 十七頁反面、第二十九頁正面,一oo八八號偵卷第三十三頁反面、第三十四頁 ),核與證人李眷宗(宏基公司部分,見一oo八七號偵卷第三、四頁)、簡必 鈞(巨登公司部分,見一oo八八號偵卷第五、六頁)於警訊中供述情節相符。 又證人鄭財源於偵查中係證稱伊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頂下該店,係要經營電 玩,並非要經營錄影帶店云云(見一oo八七號偵卷第三十八頁反面),足見查 獲之錄影帶係被告甲○○於頂讓前所持有無訛。復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



場紀錄及現場相片四張附卷可稽,並有前揭錄影帶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甲○○ 有出租前開錄影帶之行為甚明。又扣案之錄影帶宏基公司及巨登公司於當時確尚 享有在台灣地區之著作財產權,有授權證明書、讓渡書影本及行政院新聞局錄影 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宏基公司部分見一oo八七號偵卷第十四至 十六頁、二十五頁、本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四六四四號卷第二十五至四十六頁, 巨登公司部分見一oo八八號偵卷第十六至二十一頁)。綜上所述,被告甲○○ 所辯,核與事實不符,尚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罪。其與陳秀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以一行為而侵害 他人十捲錄影帶之出租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其先後多次 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應依連續 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公訴人雖未就被告甲○○上揭侵害巨登公 司出租著作權之犯行(即併辦部分)起訴,惟與起訴部分既有想像競合犯及連續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爰審酌 被告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出租期間不長,所得利益匪多 ,情節尚非重大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甲○○行為後,著作權法業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 日修正公布,自公布日施行,於同年月二十三日生效,比較修正前後第九十二條 之規定,新法係將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方法增列「編輯」乙項,然原刑度並未變更 ,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新法處斷,併此敘明。再 者修正後著作權法亦將九十八條沒收之規定予以刪除,故被告甲○○所有扣案為 供犯罪所用之「桃色追擊」、「迅雷特遣隊」、「魔鬼總司令」、「驚異大魔繭 」錄影帶各一捲、「追令」錄影帶三捲、「屯門色魔」錄影帶一捲、「轟天密令 」錄影帶二捲,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鄧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安 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玉 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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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基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