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5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耕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233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依簡易程
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耕心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緣陳英君為王耕心之直銷上線,因直銷課程及購買直銷產品 與王耕心產生爭執,王耕心即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 108年9月20日起,在不特定多數人可瀏覽之社群網站臉書上 ,接續以暱稱「Keng Hsin Wang」留言「不安分人妻陳英君 跑來台北胸部還露半顆勾引人」、「有老公上台北就可以亂 搞嗎」;及以暱稱「張欣茹」留言「所以有老公可以亂來哦 啊不就跟陳英君一樣」、「ln182最不安分人妻陳英君值得 驕傲」、「狗娘養的182雜種群啦」、「垃圾Genie君出來面 對」、「你他媽的跟陳英君一樣噁心」等言詞,足以貶損陳 英君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證據部分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王耕心行為後,刑法第309條已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 正公布,並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 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 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 不利被告之影響,毋庸為新舊法比較,爰逕行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附此敘明。
㈡按「侮辱」,係指對他人為非指明事實之「抽象謾罵」,足 以使他人在精神、心理感受到難堪或不快者而言。查被告以 「不安分人妻」、「胸部露半顆勾引人」、「有老公還亂搞 、亂來」、「狗娘養的」、「雜種」、「垃圾」、「噁心」 等抽象並足貶損告訴人陳英君人格之粗鄙言語辱罵告訴人, 並未指明係勾引誰或有何亂搞、亂來之具體內容,而未指摘 具體之事實,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罪。被告接續以上開內容侮辱告訴人之舉,於自然意義 上固均屬數行為,惟被告係在密接之時間且均在社群網站臉
書上所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同一公然 侮辱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係基 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並論以接 續犯之一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爰審酌被告遇事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處理,竟在不特 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臉書上以具有貶抑他人人格之 字眼辱罵告訴人,致損及告訴人名譽,缺乏法治觀念,另考 量因告訴人不願與被告和解致未能試行調解,有報到單1紙 在卷可稽(見本院109年度易字第726號卷第27頁),兼衡其 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曾擔任救生員及外送服務員,無 需其扶養之家屬之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司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