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463號
TCDM,109,簡,463,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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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毒偵字第271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子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子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第二級 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又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 案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 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被 告同為施用毒品犯行,五年內再犯,且本院認本案加重最低 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又被告雖於警詢中表示其係在桃園中壢區網咖 向綽號「阿明」之男子購買毒品(見毒偵卷第34頁),惟其 無法提供其所稱上手之任何聯絡方式,顯見被告未能提供足 夠情資可供查證,是本案被告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1 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尊股
109年度毒偵字第271號
被 告 林子硯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子硯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10月19日 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837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 內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 定;另於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5 月確定,於106 年8 月10日執行完畢。107 年間,再因施 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8 年7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無法戒除毒癮,再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 年12月14日 20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某飯店內,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8 年12月17日16時 40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在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與民族街 口逮捕,發現其為毒品人口,經徵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子硯經本署傳喚未到,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 子硯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採尿當日所採集之尿液經 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一分局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局委託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 洵堪認定。又被告本次施用毒品犯行,距其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之釋放日雖已逾5 年,然其前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放後5 年內曾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有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附卷足憑,是被告 前次所為之觀察、勒戒治療程序,顯未能收祛除毒癮之實效



,參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立法理由,被告 現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非「5 年後再犯」之情 形,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5 年內再犯」之情形 ,依法應予追訴。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 1 項提起公訴。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檢察官 郭景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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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