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78號
TCDM,109,單禁沒,78,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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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DUY LOI (中文名陳維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柒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RAN DUY LOI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 38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4 包(總毛重1.5 公克,其中一包驗餘淨重0.2774 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違 禁物品,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492 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3880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查明 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存卷可參。 ㈡本件扣案送檢編號B0000000之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0.27 74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以化學呈色法、氣象層 析質譜法(GC/MS )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 年11月12日草療鑑字第00 00000000號鑑驗書1 紙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17 頁),是 扣案送檢編號B0000000所示透明結晶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 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 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既係用於 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 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沒



收銷燬(此部分聲請書漏列,由本院逕補充之)。至鑑定時 採樣檢測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 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
㈢聲請人亦就其餘扣案之透明結晶3 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然 查,此透明結晶3 包部分,被告固供承為其購買且施用毒品 所剩餘等語,然詳諸本案鑑驗書乃記載:「…送驗透明結晶 4 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顯然就其餘透明結晶 3 包並未經鑑驗證明其上有殘留毒品成分,故無從認係違禁 物而應宣告沒收銷燬,且亦非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專科沒收 之物,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非有據,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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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