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194號
TCDM,109,單禁沒,194,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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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振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字
第46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109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捌零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貳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振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 度毒偵字第467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確 定,109 年3 月5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880公克),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另扣押之吸食器2 組,係供犯 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3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 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劉振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46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 於109 年3 月5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 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等在卷足憑。
㈡扣案透明結晶物經送驗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 6 年10月11草療鑑字第1061000034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毒



偵卷第12-14 頁、核交卷第4-5 、8 頁),足認上開物品確 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應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另吸食器2 組,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 卷(見毒偵卷第9 頁反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 定沒收。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之36條第2 項、第259 條 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 2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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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