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162號
TCDM,109,單禁沒,162,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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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柏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9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及含有大麻浸膏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柏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594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 淨重0.12公克)、含有大麻浸膏之注射針筒2支,均屬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大麻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 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鄭柏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 勒戒執行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5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資查考。本件扣案之煙草1包(驗餘淨重為0.12公克)、由 注射針筒取出之黏稠檢品2瓶(108年度毒偵字第2594號卷第 103頁),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 、大麻浸膏成分,有務部調查局108年9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 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足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而滅失之 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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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