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17號
TCDM,109,交簡附民,17,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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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張秝榕
被   告 吳俞蓁

訴訟代理人 吳明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29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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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