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林丙釗
被 告 詹永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 年度中簡字第833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