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9年度,56號
TCDM,109,中簡附民,56,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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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林丙釗
被   告 詹永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 年度中簡字第833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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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