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健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4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健智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證據 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3所載「並由到場警察逮捕且當場扣得 上財物之事實」應予刪除,另補充說明「依車內監視錄影照 片顯示被告確有翻找告訴人游聰傑所有包包之舉動」外,餘 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賴健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並無同類型之犯罪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趁搭乘告訴人游聰傑所駕駛營業小客車之 機會,竊取告訴人放在車上內有現金新臺幣6000元之包包1 個,並取出現金,經告訴人發現僅返還包包,法治觀念偏差 ,危害社會治安,損害告訴人權益,事後坦承竊取包包,否 認拿取包包內之現金,未賠償告訴人損失,暨其於警詢自陳 業工,國中畢業之生活況狀、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竊得之現 金新臺幣6000元,未經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樂股 109年度偵字第4677號
被 告 賴健智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健智自民國108年11月16日凌晨3時56分許起至同日凌晨4 時9分許止期間,搭乘游聰傑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 用小客車,自臺中市○區○○○街00號上車往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途中見游聰傑將現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 之包包放置於駕駛座後方並專心駕駛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於同日凌晨4時7分許,徒手竊取該包包,得手後 並將包包內現金6000元取出。迨同日凌晨4時9分許,車輛抵 達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後,賴健智下車時為游聰傑 查覺其手中拿著該只包包,遂予以質問,賴健智始將上開包 包放回車內。嗣賴健智查覺包包內現金短少報警處理,經警 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游聰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賴健智於警詢時│否認犯行,辯稱:伊當時起│
│ │及偵查中之供述。 │了貪念,伊有拿包包,但沒│
│ │ │拿現金 6000 元,下車時司│
│ │ │機看到,伊就道歉並將包包│
│ │ │還給司機。 │
├───┼─────────┼────────────┤
│ 2 │告訴人游聰傑於警詢│全部犯罪事實。 │
│ │時之指訴。 │ │
├───┼─────────┼────────────┤
│ 3 │承辦警員職務報告、│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上開財│
│ │現場車內監視錄影及│物,並由到場警察逮捕且當│
│ │超商監視錄影照片。│場扣得上財物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竊 得之上開財物,包包部分,已返還由告訴人領回,有告訴人 警詢筆錄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 請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另未扣案部分之犯罪所得現金6000 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張文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胡莉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