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孔慧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348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孔慧靜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孔慧靜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 審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財物,恣意下手行竊,誠屬不該,惟 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斟以被告自陳其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 從事自由業、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 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如犯罪事 實欄所載之物品,核屬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本應予以宣告沒收,惟前均已發還,另有贓證物認 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警卷第31頁),是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5 項規定,爰不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切股 108年度偵字第34811號
被 告 孔慧靜 女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孔慧靜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2月1 日15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 寶雅生活館」一中店內,徒手接續竊取店長賴村奇管領、置 放於陳列架上之Phyto Drema 朵蔓頭皮淨化洗髮精(清涼舒 爽款)1 瓶、獅王細潔音波震動牙刷小巧頭(專用刷頭)1 支、獅王細潔音波震動牙刷小巧頭1 組、日本桃潤肌活酵素 洗顏粉32入1 盒、萊雅玻尿酸眼霜級撫紋精華霜1 盒、萊雅 活力緊緻激光煥膚按摩眼霜1 盒、三多女性芝麻鎂複方錠60 錠1 盒(價值共新臺幣3837元),得手後,將上開物品放入 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僅結帳所購買之他項商品即離去。嗣 寶雅生活館店員發現孔慧靜未結帳上開商品,於同日16時28 分許,在寶雅生活館店外騎樓將其攔下,報警處理,經警到 場當場查扣上開商品(均已發還),始查悉上情。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請賴村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孔慧靜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賴村奇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 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品標籤、監視器畫面 擷取翻拍照片共12張、扣押物品照片1 張等在卷可資佐證, 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郭景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鄭尚銘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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