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260、3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貓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貓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所犯上開6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㈡被告前於民國104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中交簡字第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6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 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裁量 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而所謂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 ,是指避免發生因累犯加重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 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本院衡酌被告本案所犯係竊盜罪 ,與前案所犯不能安全駕駛罪,雖均係故意犯罪,然二案之 犯罪型態、原因、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迥異,罪質不同 ,難認被告對於前案所受刑之執行欠缺警惕,故認就被告本 案所犯之罪均無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 。
㈢本院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知循正途賺取錢財供己花用, 反因一時貪念,恣意竊取他人陳列於貨架上物品供己日常所 需,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意識,且迄未賠償告訴人 林惠芬所受損害,然參以被告竊取之物品價值非鉅,且已與 被害人賴村奇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元,有 和解書1紙在卷足憑,復考量被告學歷二專肄業、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領有身心障礙證 明(障礙類別為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犯後尚 知坦承犯行,另參酌被害人賴村奇表示不再追究之意見,及 歷次竊得財物價值高低有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 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 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 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及第 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5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本案所竊取之物,核屬其犯罪所得 ,且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經被告食用而喪失,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相關罪刑項下分 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應沒收之物再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 之。
㈡至被告竊得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因被告已賠償被害人2 ,000元,有和解書足憑,堪認被告賠償金額已足以彌補被害 人損失,是被害人因該次竊盜所受財產損失,業已獲得實際 填補,被告未因該次竊盜犯行有實際不法所有利得,應認符 合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有關「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諭知追徵。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 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 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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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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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林貓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 │刑書附表編號1所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二編號1 │
│ │ │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林貓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 │刑書附表編號2所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二編號2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林貓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 │刑書附表編號3所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二編號3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林貓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 │刑書附表編號4所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二編號4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林貓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 │刑書附表編號5所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二編號5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林貓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
│ │刑書附表編號6所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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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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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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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蘇菲超熟睡草本抑菌衛生棉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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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偉嘉罐頭沙丁魚特餐1罐、金牌台灣啤酒1瓶(容量:5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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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皇家老修士檸檬啤酒3瓶(容量:5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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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牌台灣啤酒4瓶(容量:5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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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牌台灣啤酒2瓶(容量:5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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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寶石造型壓夾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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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優股 109年度偵字第2260號
109年度偵字第3507號
被 告 林貓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C棟1
5樓之1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貓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於民國105年6月21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徒手竊 取如附表所示之林惠芬及賴村奇所管理之商品。嗣林惠芬及 賴村奇盤點時發現商品短缺,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並報警 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三商家購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及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貓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代理人林惠芬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及被害人賴村奇於 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偵辦刑案職務 報告、監視器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足憑。被 告犯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涉附表所示6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 罰。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1份在卷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 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罪所得,請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又被告如附表編號6所示犯罪 所得,因已與被害人賴村奇和解並賠償損失,有和解書及本 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足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之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林宏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峻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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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所竊商品 │所竊商品│告訴代理( │
│ │ │ │ │金額 │被害)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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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年10 │臺中市東│蘇菲超熟睡草本抑│新臺幣(│林惠芬 │
│ │月27日晚│區力行路│菌衛生棉 1 包 │下同) │ │
│ │上8時31 │83號之三│ │99元 │ │
│ │分許 │商家購股│ │ │ │
│ │ │份有限公│ │ │ │
│ │ │司(下稱│ │ │ │
│ │ │三商家購│ │ │ │
│ │ │公司)即│ │ │ │
│ │ │美廉社力│ │ │ │
│ │ │行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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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8年10 │同上 │偉嘉罐頭沙丁魚特│31 元、 │林惠芬 │
│ │月28日下│ │餐 1 罐、金牌台 │42 元 │ │
│ │午5時23 │ │灣啤酒 1 瓶 │ │ │
│ │分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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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8年10 │同上 │皇家老修士檸檬啤│135元 │林惠芬 │
│ │月30日下│ │酒 3 瓶 │ │ │
│ │午4時10 │ │ │ │ │
│ │分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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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8年10 │同上 │金牌台灣啤酒4瓶 │168元 │林惠芬 │
│ │月31日晚│ │ │ │ │
│ │上8時54 │ │ │ │ │
│ │分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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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8年11 │同上 │金牌台灣啤酒2瓶 │84元 │林惠芬 │
│ │月11日上│ │ │ │ │
│ │午10時45│ │ │ │ │
│ │分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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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8年12 │臺中市北│寶石造型壓夾1支 │49元 │賴村奇 │
│ │月11日晚│區太平路│ │ │ │
│ │上7時45 │22 之 4 │ │ │ │
│ │分許 │號之寶雅│ │ │ │
│ │ │國際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即寶雅生│ │ │ │
│ │ │活館一中│ │ │ │
│ │ │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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