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9年度,849號
TCDM,109,中交簡,849,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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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交簡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嘉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嘉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江嘉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之罪。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 案執行情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於本件加重最輕本刑,並 無過苛,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公共交通安全,於 飲用啤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下,猶騎乘機車上路, 且經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之犯罪手段、所生 危害,及其犯罪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其於警詢中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經濟狀況 、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407號
被 告 江嘉榮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鄰○○○街0
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嘉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 4 月、6 月、6 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 定,於民國108 年10月1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 ,視為已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9 年3 月10日12時 許,在臺中市北屯區之某工地,飲用啤酒2 罐後,於同日18 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 於同日18時45分許,行經臺中市太平區長億路與長億二街交 岔路口時,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發覺其滿身酒味,遂對 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 公升0.30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嘉榮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影本在卷可稽。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檢察官 何宗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金耀中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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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