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596號
TCDM,108,訴,596,2020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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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秦


選任辯護人 陳沆河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 月28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年籍欄關於「(民國00年0 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 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 9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 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年籍欄將被告生日載「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之部分,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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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