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8年度,23號
TCDM,108,簡上附民,23,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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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洪理華
被   告 柴志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34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吳金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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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