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洪理華
被 告 柴志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34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吳金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