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8年度,587號
TCDM,108,簡上,587,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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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竣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1
月12日108 年度沙簡字第525 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108 年度選偵字第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吳竣彥楊典忠(擔任臺中市第2 屆、第3 屆議員)因加入 民主進步黨而結識,後因細故而不合。吳竣彥竟意圖散布於 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17日不詳時間, 在臺中市○○區○○街0號之住處,以智慧型手機連接至網 際網路,並於成員有135人之「鹿鳴藝術歌舞協會」LINE通 訊軟體群組,發表如附件所示之訊息,其中含:「楊典忠… 倒是聽到很多把妹,帶人家的老婆到處跑,吃喝玩樂」等不 實訊息,指摘楊典忠與女性及他人配偶有染,涉及私德而與 公共利益無關,足以毀損楊典忠之名譽。
二、案經楊典忠委請李學鏞律師、張彩雲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 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以下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其中屬傳聞證據部分,被告吳竣彥迄於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作 成,並無違法或不當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 以之作為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 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被告均不爭執證據能 力,且查無違法取得之情形,本院認亦得作為證據。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認傳送如附件所示訊息至上開特定多數人均得



共見共聞之LINE群組內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 行,辯稱:上開情事乃告訴人服務處助理陳怡生李長卿至 其家中親口告知,其知悉後還打電話給告訴人確認,告訴人 回覆稱這些謠言不是事實,其質疑為何會聽到這麼多傳言, 其也看過之前針對告訴人的黑函,其認為這些傳言會讓告訴 人選舉困難,其請告訴人退出讓別人選,其也向黨部反映此 等告訴人之負面消息,黨部要其不要去開會了,其沒有誹謗 云云。然查:
㈠被告確於上開時、地傳送如附件所示訊息至成員有135 人之 「鹿鳴藝術歌舞協會」LINE通訊軟體群組內等情,業據被告 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坦認不諱(見選他24卷第17至 19頁、第27至29頁、選他19第93至97頁、本院簡上卷第63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典忠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 符(選他19第49至52頁、本院簡上卷第90至95頁),並有被 告於LINE群組(鹿鳴藝術歌舞協會)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 張 (見選他24卷第5 至6 頁)附卷可憑,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
㈡被告雖辯稱上開事實係聽聞陳怡生李長卿轉述而信任為真 云云。然按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 、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 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 旨,然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 罰之規定,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藉以限定 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須自行 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不能證 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行為人有相當 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是此僅 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之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 任,惟行為人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之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 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事項之 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 出並非因惡意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行 為人若「明知」其所指摘或陳述之事顯與事實不符者,或對 於所指摘或陳述之事,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有所質疑,而有 可供查證之管道,竟「重大輕率」未加查證,即使誹謗他人 亦在所不惜,而仍任意指摘或傳述,自應構成誹謗罪(司法 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 字第5247號、99年度臺上字第809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行 為人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係行為



人之主觀心態,在訴訟上難以直接證明,必須藉助客觀事實 來證明,則行為人對事實之查證應至何程度,始能認定行為 人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亦即行為人是 否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應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綜合考量 言論侵害名譽之對象、程度、傳播方式、言論與公共利益之 關聯性、時效性、消息來源可信度、查證成本與可能性等因 素具體判斷之(最高法院106 年度臺上字第2921號判決參照 )。查:
⒈證人李長卿於偵訊時證稱:「(《提示卷5 頁訊息》有無看 過此訊息,是否知道吳竣彥去年選舉有發這訊息?)我不知 道。(是否知道楊典忠議員有什麼傳聞?)之前楊典忠要選 第二屆時,在清水有人發黑函,但黑函內容我不知道。(有 無聽過楊典忠與他人老婆的傳聞?)有聽人家說黑函事情, 可能關係到這個,內容我沒看過。」等語(見選他24卷第41 頁),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有無印象你在楊典忠陳廷秀參選這屆,你有跟被告碰面來講關於選舉的事情?) 沒有。(有無去評論參選人的人格或是私下交往、或是關於 競選的事情?)沒有。(被告在選舉期間,曾經有在LINE的 通訊群組『鹿鳴藝術歌舞協會』裡面,發表關於楊典忠參選 言論的事情,你是否知道?)有聽說。(你何時聽說?)聽 他的歌友會一個『陳嘉政』跟我說的,他有說吳竣彥有在他 們的LINE群組有發表,至於內容我就不知道。(是何時聽說 ?)這是在第三屆,這一次。(這一次第三屆時,在楊典忠 有參選以後,你跟被告有無私人之間的交往,或碰面去談選 舉的事情?)在選舉時有碰面。(有聊何事?)有聊過在第 二屆時,因為我當時在幫陳廷秀陳怡生有跟我講說第二屆 時,楊議員有被人家發黑函,陳怡生有這樣跟我說,內容我 也不知道、也沒看過,只知道他有跟我講說,因為當時陳怡 生擔任楊典忠服務處的主任,有跟陳怡生碰面,他說在競選 投票前最後兩、三天,有人在清水發放黑函,我有聽陳怡生 這樣講而已。(你自己本人有無看過這LINE內容?)沒有。 …(你有無曾經到被告那邊去泡茶?)有。(泡茶時你們都 聊何事?)就大家生活的事情,我也有提起說陳怡生說『有 人在清水發黑函』」。(你有無跟被告聊到黑函的內容?) 沒有,我都沒有看過。(你有無告知他具體黑函內容為何? )沒有。(《提示中檢選他24卷第5 至6 頁,並告以要旨》 這LINE內容你有無看過?)我沒有看過。(關於LINE裡面他 有提到『倒是聽到很多把妹,帶人家的老婆到處跑,吃喝玩 樂』,此事是否為你跟吳竣彥講的,你有無跟吳竣彥提過楊 典忠在擔任議員期間內,有『很多把妹,帶人家的老婆到處



跑,吃喝玩樂』的事?)我沒有跟吳竣彥說他很多把妹。( 《提示中檢選他24卷第28至29頁,並告以要旨》這是吳竣彥 108 年1 月24日檢察官偵訊筆錄,第2 頁倒數第5 行檢察官 問:『你稱跟人家小妹有金錢問題的依據?』,被告回答說 :『這都陳怡生李長卿講的。』,對於被告所述這是你講 的,有何意見?)我沒跟他講金錢糾紛。(有無跟他提過他 有帶女人或到處把妹的事情?)只跟他講說有黑函。(有無 說黑函具體內容為何?)我沒有看過。(《提示中檢選他24 卷第29頁,並告以要旨》檢察官繼續問:『陳怡生李長卿 跟你說楊典忠帶女人及侵占妹婿房子問題都有親自跟你講? 』,被告回答:『他們二人都有在我那邊泡茶時講到。』, 這部分是否為事實?你有無在吳竣彥那邊泡茶時,跟吳竣彥 這樣講?)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124 至127 頁),是 證人李長卿未曾向被告敘及告訴人有把妹或與其他人之配偶 有不正常交往之情,且未看過此前針對告訴人所發之黑函, 亦無由將黑函之內容轉知被告,顯見被告辯稱:上情均是證 人李長卿所告知云云,與事實不符。
⒉而證人陳怡生於偵訊中證稱:「(《提示LINE訊息》…有無 聽說過訊息內的事情?)那時候我在楊典忠服務處幫忙二屆 ,第二屆選舉時,曾經有遇過黑函,當時還報警處理,選舉 前二天還有人去清水市場發黑函,記得黑函上有提到楊典忠 與某某某害人家家庭失和之類的,迄今沒有查獲,可能吳竣 彥因此得知此事。(所以鄰里間確實有傳楊典忠有跟人家老 婆有傳言?)對。當時我幫忙他,我們認為是對手惡意攻擊 。」(見選他24卷第40頁)、「(是否在去年跟吳竣彥聊天 時,曾經提到楊典忠載別人的老婆到南投去玩的事?)載老 婆的事這點並沒有。」(見選他19卷第96頁)等語,並於本 院審理中證稱:「(《提示中檢選他24卷第5 至6 頁,並告 以要旨》107 年8 月17日,被告在鹿鳴藝術歌舞協會的LINE 通訊軟體群組發表這個LINE時,當時你有無看過?)沒有。 (你後來有無看過?)後來因為產生他們在互告時,我才知 道。…(剛剛提示之中檢選他24卷第5 至6 頁LINE內容有提 到說『倒是聽說很多把妹,帶人家的老婆到處跑,吃喝玩樂 』,這部分這些事情,是否為你跟被告吳竣彥講的?)我沒 有跟他敘說這點。(103 年間就有人發黑函指稱『楊典忠有 所謂跟人有感情問題』,當時你就認為這不是事實?)對。 (在103 年至107 年之間,你本身在就你職務上跟楊典忠所 接觸的情況底下,楊典忠有無在擔任議員期間,有很多把妹 跟帶人家老婆到處跑吃喝玩樂的事?)我不清楚,我接觸到 的沒有看到這些事,我接觸到只有選舉時才會接觸到。(《



(提示中檢選他24卷第18頁,並告以要旨》這是被告於107 年12月31日清水分局偵查隊調查筆錄所載,當時警方問:『 你PO文出如照片中的言論,你是否有相當的證據?』,被告 說:『這些都是我從他之前在服務處競選主任,現在已離開 在陳廷秀議員服務處擔任競選主任那邊聽到的。』,這部分 你有何意見?)有意見,我跟他講的部分是只是說楊典忠跟 她妹妹金錢糾紛事件而已。(證人僅跟被告提到楊典忠與妹 妹金錢糾紛部分,並沒有跟被告講到『楊典忠在外有到處把 妹,以及帶人家老婆到處跑,吃喝玩樂』這部分?)沒有。 (《提示中檢選他24卷第28頁,並告以要旨》被告於108 年 1 月24日檢察官偵訊筆錄,檢察官問說:『你稱跟人家小妹 有金錢糾紛的依據?』,被告回答說:『這都是陳怡生跟李 長卿講的。』,這部分你有何意見?)沒意見,因為是他妹 妹親口跟我講的。(《提示中檢選他24卷第29頁,並告以要 旨》檢察官繼續問:『陳怡生李長卿跟你說楊典忠帶女人 及侵占妹婿房子問題都有親自跟你講?』,被告回答:『他 們二人都有在我那邊泡茶時講到。』,你對被告所述有何意 見?)帶女人部分有意見,侵占妹婿房子這不是侵占,這是 買賣的關係,確實以前是他妹婿名下的,我們只是在討論這 個。(所以證人的意思是說,『你在被告那邊泡茶時,確實 有講到楊典忠跟他妹婿有房子的金錢糾紛』,並沒有提到有 『楊典忠帶女人到處吃喝玩樂以及帶人家老婆帶處跑』的事 情?)沒有提到,因為我常常跟人講這部份我們沒親眼看到 ,不要去講人家。」等語(見本院簡上卷131 至137 頁), 是證人陳怡生僅告知被告關於告訴人與胞妹間之金錢糾紛, 而未曾提及告訴人與其他女性或他人配偶有不正當交往關係 之情,顯見此等情事被告並非自證人陳怡生處所聽聞,可證 被告就此並未經合理之查證,足徵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⒊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其聽聞上開傳言後曾向告訴 人確認,並經告訴人稱這些謠言不是事實等語(見本院簡上 卷第63頁),足認被告以上開情事向當事人即告訴人求證後 ,業經告訴人否認為真;被告雖另辯稱:係由選舉黑函得知 云云,然查,證人陳怡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楊典忠 要競選時,當時在地方上有無傳出有黑函的情況?)確實有 ,在民國103 年時。(民國107 年這次有無黑函?)我不曉 得,因為我沒在他那裡,我只知道外面耳語很多。…(黑函 你在當時有無看過?)有,因為凌晨開始發黑函,我本身從 凌晨3 點多去把這些黑函撿回來。(當時你看到黑函內容為 何?)我還記得大約,就是『某某某議員,他跟什麼什麼, 他只有寫一個姓氏的頭,跟女生發生什麼,再來說他以 200



萬元還多少跟她和解』。(有無講到具體人名?)沒有,只 有一個姓,而且『楊某某』字也不是把具體名字寫出來。( 當時你認為這黑函是否為事實?)我不認為是事實,所以我 才很積極替楊議員這邊在競選時,我還凌晨都沒睡覺,替他 去把這些黑函全部撿回來,趕快報警,還跟偵查隊人員一起 尋找,因為當時剛好有人騎摩托車在發這個黑函。(所以當 時你在103 年時,就認為這黑函裡面不是事實,是屬於謠言 或虛構的事情?)對。(《提示中檢選他24卷第40頁,並告 以要旨》當時檢察官問你:『所以鄰里間去時有傳楊典忠有 跟人家老婆有傳言?』,你回答:『對,當時我幫忙他,我 們認為這是對手惡意攻擊。』,這部分你有何意見?是否實 在?)沒意見,因為當時我在幫忙他,所以我覺得應該是這 樣。…(所謂被告107 年在LINE群組裡面發的關於『倒是聽 說很多把妹,帶人家的老婆到處跑,吃喝玩樂』的內容,你 認為跟103 年之間,對楊典忠所發黑函的內容是否指同件事 情?)他講的LINE內容跟黑函上的內容是有差異的,因為黑 函上內容有指到多少錢和解,他LINE內容沒有說到。(所以 你認為這兩個是不同依據?)不同,因為黑函讓我覺得說、 我看到黑函我會覺得『這人講的很事實』,一直想抓這個人 。(黑函有具體提到被指涉跟楊典忠在一起的那個人的姓, 以及事後和解金額?)對。(但這LINE的內容裡面並沒有提 到這樣,只有空泛講說『倒是聽說很多把妹,帶人家的老婆 到處跑,吃喝玩樂』?)就耳語那種,耳語那時候太多。( 所以你認為這兩個指的不是同一件事?)不同,黑函那比較 嚴重。」等語(見本院卷第132 至137 頁),而被告所張貼 之上開訊息,僅模糊指涉告訴人與女子有不正常交往關係, 與此前告訴人競選時遭發布之黑函內容已明確指出該女子姓 氏及雙方和解金額等具體情事不同,顯非來自該黑函之內容 。是被告在告訴人已明確告知上開傳言為不實,又別無其他 客觀事實可佐之情況下,已足判斷前揭傳言與事實不符,實 難認其已盡查證之義務而信賴上情為真。被告竟仍於前揭LI NE群組內傳送如附件所示訊息內容,其意圖散布於眾而為加 重誹謗犯行,至為明確。
⒋又刑法第310 條第3 項係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 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 此限。」,是言論內容縱屬真實,如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仍無法解免於誹謗罪責成立。而所謂「公共利益 」,乃指有關社會大眾之利益,至於所謂私德,則指個人私 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評斷事 項而言。而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應就告訴人之職業



、身分或社會地位,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 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定之 。經查,被告上開所陳內容與事實並不相符,業經本院認定 如前。而告訴人身為市議員,雖屬公眾人物,然其對於公眾 之影響在於監督市政之執行,其與女子或他人配偶縱有不正 當往來,僅屬告訴人私生活領域事項,實難認足以造成不利 益於大眾之損害,自與公共利益無關,故被告前揭誹謗犯行 自無從依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前段規定免責,併予敘明。 ㈢另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 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 要: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 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 請者;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定有明文。查,被告雖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聲請傳喚證人莊萬里顏春財蔡炳輝 及陳奇勳,證明證人莊萬里顏春財蔡炳輝及陳奇勳等人 均曾聽聞上揭傳言,其撰擬內容並非不實等語。然查,依被 告所陳,證人莊萬里顏春財蔡炳輝及陳奇勳亦是在外「 聽聞」他人傳述上開情事,而非親身見聞告訴人確有此等行 為,渠等證言實不足以證明被告所傳述之事實為真,與待證 事實並無重要關係。況被告已自陳關於本件告訴人把妹、帶 人家的老婆到處跑,吃喝玩樂等情事均係由證人林怡生及李 長卿告知,本院傳喚證人林怡生李長卿到庭交互詰問如前 ,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之2 第2 項第2 、3 款規定,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參、論罪科刑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已於108 年 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刑法第31 0 條第2 項原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查刑法第310 條第2 項於72年 6 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 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故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即修正後之刑法第310 條第2 項。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二、原審以被告犯加重誹謗罪事證明確,以刑法第310 條第2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前段規定,並審酌被告明知以現今網路資訊流通迅速,訊 息所及範圍實無法掌控,仍於LINE通訊軟體群組張貼誹謗言 論,其行為確有不當,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至為顯 明;考量被告為中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警詢筆錄載為小學 畢業,惟據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則載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 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參警詢筆錄),文字內容之惡性程 度,及偵訊時,坦承上開訊息為其發表傳送之事實等犯後態 度,暨慮及告訴人即被害人楊典忠擔任民意代表之身分地位 及名譽受損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拘役50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經核原判決此部分之認事用 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猶執 前詞,否認犯行及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撤銷改為無罪判決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4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侯驊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簡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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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典忠這次請大家不要支持他,他8 年來對地方也沒做好像樣│
│的事,建設性的事件更不用講。倒是聽到很多把妹,帶人家的│
│老婆到處跑,吃喝玩樂,也跟他妹妹有金錢問題不清不楚的,│




│民進黨部不理會我建言,那麼請大共同支持陳廷秀,拜託大家│
│,沒品,無能,不誠實的人,沒資格在當民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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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