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3703號
TCDM,108,易,3703,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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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7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芊妘




選任辯護人 王俊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芊妘楊雅淳之朋友,被告前因透過 楊雅淳而知悉楊雅淳與告訴人王耀春婚姻不睦情事,竟基於 妨害名譽之故意,自民國108 年8 月17日14時起,迄同年月 20日8 時許止,以其所申設之網際網路臉書(facebook)社 群網站帳戶之「施芊妘」名義,在該臉書「爆料公社」社團 張貼:「老婆憋屈的撐了14年真的很累」、「為什麼老公總 是賺不到錢拿回家」、「這是老婆小米付錢買的車、老公小 強以『# 沒有駕照不能買車』為由順利詐欺欺騙老婆而登記 自己名下!」、「老公小強幾乎天天『溫馨接送情』『一同 去郊遊』所謂上線小文?還能夠三不五時去上線小文家裡過 夜?」、「原來老公騙很大」、「老公卻為了再出現的初戀 情人拋妻棄子」、「第三者明知對方尚有家室依然交往」、 「婆婆護航_ 就算看到他們在床上也沒什麼」、「老公與第 三者竟然光明正大出雙入對」等語,並在該臉書社團張貼告 訴人之照片以表明文中之「小強」即為告訴人,而以此方式 描述告訴人為拋妻棄子移情別戀之負心男子,並使其他網友 得以肉搜告訴人並加以批判,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誹謗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施芊妘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 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誹謗罪嫌;又上開誹謗罪,依刑 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王耀春達 成調解,告訴人對被告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聲 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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