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3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孟佑
康嘉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未扣案犯罪所得內褲貳件」應更正為「未扣案犯罪所得內褲壹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誤寫, 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江宗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