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9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慶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870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所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部分, 另為不起訴處分)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8年5月14日下午5時20分許,至臺 中市○區○村路0段00號之「WORLD GYM健身俱樂部」運動, 因赤腳未穿著運動鞋一事,經現場教練勸導無效,通知乙○ ○到場處理時,甲○○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帶拳套之手毆 打乙○○之胸部,致乙○○受有胸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 甲○○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 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 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