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8年度,89號
TCDM,108,侵訴,89,202004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侵訴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女(代號0000-000000E,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選任辯護人 戴孟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廖明通


輔 佐 人 廖文敏
即被告之子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
偵字第32392號、108年度偵字第9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女(代號0000-000000E)、戊○○,均無罪。 理 由
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000-000000E(下稱A女,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係0000-000000(下稱乙○,民國96年12月生,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及0000-000000A(下稱甲○,98年8月生, 真實姓名年級詳卷)之祖母,平日與乙○、甲○同住在臺中市 太平區(地址詳卷,下稱案發地)3樓透天住宅,1樓為客廳、 廚房,2樓為乙○、甲○房間,擔負照顧及教養乙○、甲○之 責。被告A女及戊○○均明知乙○、甲○為未滿12歲之兒童, 身心發展未臻成熟,亦無完整之性自主決定能力,竟仍基於加 重強制猥褻之犯意聯絡,於106年7、8月後某週末,在案發地 ,被告A女先以強硬之態度及以被告戊○○會給予零用錢為由 引誘乙○下樓,乙○至案發地客廳後,被告A女要求乙○坐在 被告戊○○大腿上,被告戊○○再以手伸入乙○褲子內撫摸乙 ○性器,並以手撫摸乙○胸部,乙○向戊○○稱:「不要再摸 我了」,被告戊○○仍不顧乙○之意願為加重猥褻行為,並於 事後交付乙○新臺幣(下同)1000元,被告A女及戊○○並交 代乙○不可將此事告知父母或其他人。二、三週後,被告戊○ ○再至案發地,乙○不願靠近,被告A女即以手強拉乙○,使 乙○坐至被告戊○○旁,被告戊○○便以手撫摸乙○性器、胸 部等私密部位為猥褻行為,滿足其性慾,事後再交付800元予 乙○。數週後,被告戊○○再度至案發地,被告A女要求乙○ 下樓,乙○一直不從,被告A女與戊○○即前往2樓乙○所在 房間內,被告戊○○坐在乙○床上,要求乙○靠近,再以手撫 摸乙○性器、胸部等私密部位為猥褻行為,滿足其性慾,再交 付200元予乙○。被告戊○○另於106年9月以後某時,基於加 重強制猥褻犯意,以要帶甲○至大買家買糖果為由,徵得被告



A女同意後,以機車搭載甲○外出,並使甲○乘坐在機車前方 位置,違反甲○意願,以手伸入甲○洋裝內,隔著內褲撫摸甲 ○性器私密部位,為加重強制猥褻行為。被告戊○○於106年9 月以後之暑假時,再基於加重強制猥褻犯意,以購買糖果為由 引誘甲○,以機車搭載甲○外出前往菜市場,並使甲○乘坐在 機車前方位置,違反甲○意願,以手隔著內褲撫摸甲○性器私 密部位,為加重強制猥褻行為。被告戊○○另於107年1、2月 前某時,再至案發地,乙○下樓至客廳後,被告A女要求乙○ 站在被告戊○○前,被告戊○○先交付700元予乙○,再以手 撫摸乙○性器、胸部等私密部位為猥褻行為,滿足其性慾。嗣 後甲○亦依被告A女之指示到客廳處,坐在被告戊○○身旁, 恰乙○及甲○之父0000-000000B(下稱丙男,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返家,見被告戊○○在客廳抽菸,即要求乙○及甲○上樓 ,並與被告戊○○發生口角,被告戊○○因之未再頻繁至案發 地。被告戊○○於107年10月中旬某日,再度至案發地,甲○ 恰好在客廳喝飲料,被告戊○○入內後,即坐在甲○旁抽菸, 適丙男返家,見狀要求甲○上樓。嗣於107年9月18日乙○於個 別輔導時,輔導老師導讀「象爸爸著火了」讀本,乙○於閱讀 該讀本所附補充說明後,主動告知輔導老師,指著讀本上「性 暴力」類別稱「我也有」,經輔導老師進一步詢問後,再詢問 甲○後,由學校通報處理。因認就乙○部分,被告A女及戊○ ○共同涉犯刑法第224之1條、第224條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嫌四 次,就甲○部分,被告戊○○涉犯刑法第224之1條、第224條 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嫌二次云云。
本件公訴人認被告A女及戊○○涉犯前開加重強制猥褻罪嫌, 無非係以①被告A女與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②被害 人乙○、甲○於偵訊中之證述,③證人丙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 證述,④丁女(即乙○與甲○之母,代號0000-000000C,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於警詢中之證述,⑤證人戊女(即乙○與甲○ 就讀國小之輔導老師,代號0000-000000D,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⑥案發地之平面圖、照片,及被告 戊○○所騎乘之四輪電動機車照片等為其主要論據。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被害人之 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 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則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 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 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 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參最高法院61年



台上字第3099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訊據被告A女,固坦承被告戊○○於上開期間曾到訪過伊住處 數次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叫乙○讓被告戊○○猥褻之行為, 辯稱:伊先生在掃公園,被告戊○○在公園抽煙,兩人因而認 識,被告戊○○至伊住處主要是找伊先生泡茶,伊先生於106 年12月25日過世後,被告戊○○只有再來伊住處一次而已,伊 不曾看過被告戊○○有摸乙○身體之行為,伊如果有叫乙○、 甲○,也只是叫她們來喝茶等語。另被告戊○○因耳朵極度重 聽且已失智,甚難溝通,無法表達意見。
經查:
㈠乙○①於偵訊中指稱:第一次是三、四年級穿短袖的時候,我 穿短的體育褲(起訴書因而記載時間為106年7、8月後某週末 ),我坐在被告戊○○大腿上,被告戊○○坐在我畫的地方 ,甲○坐在我畫○的地方,阿嬤(即被告A女)站在我畫△的 地方(參偵字第32392號卷第50-51頁),(之後又說)第一次 是四年級的寒假(參偵字第32392號卷第54頁),第二次與第 一次隔了二、三週,我們不想過去,好像被阿嬤硬拉過去,後 來就被摸了,第三次是去樓上,因為我們一直不下來,被告戊 ○○跟阿嬤就跑去2樓我的房間,就坐在我的床上,叫我過去 ,就開始摸(參偵字第32392號卷第55頁,此次未陳述時間, 起訴書記載時間為數週後),最後一次(即第四次)是寒假( 參偵字第32392號卷第53頁,起訴書因而記載時間為107年1、2 月前某日),被告戊○○好像剛來,就叫我們下來,我先下來 ,阿嬤叫我站在那裡,被告戊○○先給我700元,之後妹妹坐 在旁邊,我也坐在旁邊,被告戊○○有對我做一樣的事,爸爸 (即丙男)剛從外面進來在門邊,我忘記當時阿嬤在哪裡(參 偵字第32392號卷第55-56頁)等語,②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第 四次的情況阿嬤有在旁邊,阿嬤有說要給我錢,是摸完以後, 被告戊○○才給我錢(參本院卷第305頁),第二次被告戊○ ○拿錢給我時,妹妹(即甲○)有看到(參本院卷第313頁) ,第三次阿嬤及被告戊○○到我房間時,妹妹有在旁邊,被告 戊○○在床上給我錢,妹妹有在旁邊,就有看到(參本院卷第 313-314頁),被告戊○○第一次給我1000元後,我有跟妹妹 說,而且有說是被告戊○○摸過我,就給我這麼多錢(參本院 卷第321頁),第三次被告戊○○在2樓我房間對我做這些事情 時,妹妹也有在床上,她有看到(參本院卷第324頁),第四 次是被告戊○○正在摸我時,爸爸就突然回來,被告戊○○這 四次來我家時,我阿公都不在家,連我爸爸剛好回來那一次, 也就是最後一次,阿公也是不在場的,他有時候會去掃公園( 參本院卷第326-327頁)等語。




㈡乙○以上所述,核諸①乙○所述第一次遭被告戊○○猥褻時, 所畫之在場人位置圖顯示:○與緊鄰而坐,亦即當時甲○就 坐在被告戊○○旁邊(乙○自述其坐在被告戊○○大腿上), 被告戊○○果有對乙○為撫摸性器及胸部之行為,甲○應有目 睹,②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妳自己有無看到被告 戊○○對姊姊不禮貌?)沒有。」、「(問:有無看到被告戊 ○○摸姊姊?)沒有。」、「(問:姊姊有無跟妳講被告戊○ ○給她錢?)沒有。」、「(問:被告戊○○有無曾經在2樓 的房間且姊姊也在?有無看過這樣的事情?)沒有。」、「( 問:妳有無看過被告戊○○進到2樓的房間?)有。」、「( 問:那時姊姊有無在?妳是否還記得被告戊○○到2樓房間時 發生何事?)那時被告戊○○就只是上樓睡覺,阿嬤叫他到2 樓睡覺。」、「(問:睡哪一個房間?)爸爸之前睡的房間。 」、「(問:妳是否還記得被告戊○○及姊姊在2樓的同一個 房間,而且妳也在那裡?有無這樣的情況?)沒有。」、「( 問:妳以前有跟檢察官說妳沒有看過姊姊跟被告戊○○坐在附 近,妳那時說的是否為實話?)是。」、「(問:在妳的印象 裡,於106年大概妳是小學三年級左右,有無妳跟姊姊在她的 房間,然後被告戊○○到姊姊的房間來,而妳們三個人都在房 間內的情形過?)沒有。」、「(問:妳是否確定沒有?)是 。」、「(問:是否從來沒有?)是。」、「(問:妳在1樓 的客廳時,被告戊○○正好到妳們家的客廳,然後姊姊也在客 廳,有無看過妳的姊姊坐在被告戊○○的大腿上面?有無看過 這樣的情形?)沒有。」、「(問:是否確定沒有?)是。」 、「(問:是否沒有看過?)是。」等語(參本院卷第337-34 0、342-343頁),③證人丙男於偵訊中證稱:我父親過世之前 ,有一個假日,我進家裡時,就很不客氣跟被告戊○○說要抽 煙就出去外面,他就反問我這間房子是不是我媽媽的,那天乙 ○、甲○都在現場,她們在看電視,我爸爸也在客廳等語(參 偵字第32392號卷第68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你 剛說你父親是在106年聖誕節那時過世,在你父親過世之後, 你有無看過被告戊○○去你們家?)我父親過世之後應該就沒 有,但是在我父親過世之前,好像是10月還是9月,他有一次 就是像檢察官所述的那種情節被我看到,剛好我回家,小孩子 就坐在沙發靠枕上面,我先叫女兒上去樓上,我很不客氣叫他 說你這樣是在做什麼(臺語),結果我母親沒有阻止,反而罵 我並說他是客人。」、「(問:你剛剛說到你有一次在父親過 世之前有看到被告戊○○,你剛說什麼情節是何情況,能否再 詳細說明是何情節?)小孩子就好像是坐檯式的,坐在椅子的 靠枕,被告戊○○坐在這裡,小孩子過來坐在靠枕,門進來第



一個長椅子,她坐在靠枕上面,好像坐檯的那種姿態。」、「 (問:你說小孩子坐在靠枕上,被告戊○○有無把手或是其他 靠到你的女兒身上?你有無看到他們坐多近?)就旁邊而已, 比如說這個是靠枕,他坐在這裡,這個是椅子,靠枕在這裡, 她坐在這裡這樣子。」、「(問:被告戊○○有無摸她?你有 無看到?)那時畢竟我是沒有看到,我就叫小孩上去。」、「 (問:你之前是說那一次你爸爸也是有在場的,是否如此?) 有,抽菸那次有在場。」等語(參本院卷第228-229、233頁) ,④A女之戶籍資料顯示其配偶(即乙○祖父)係106年12月 25日死亡(參本院卷第95頁)等情。
㈢足見,①乙○對於第一次遭被告戊○○猥褻之時間,先說穿短 袖時,後改稱寒假時,對於第四次遭被告戊○○猥褻部分,先 說被告戊○○先給錢再猥褻,後改稱先猥褻再給錢,陳述反覆 ,對於第三次遭被告戊○○猥褻之時間,則未說明,②乙○證 稱被告戊○○給予金錢乙事,其有告訴甲○,或甲○有親眼看 到,惟甲○則稱沒聽乙○說過,③乙○證稱第一次遭被告戊○ ○猥褻時,其坐在被告戊○○之大腿上,甲○坐在被告戊○○ 旁邊,並畫現場圖,惟甲○證稱不曾看過乙○坐在被告戊○○ 大腿上過,④乙○證稱第三次在2樓其房間遭被告戊○○猥褻 時,甲○也有在床上看到,惟甲○證稱沒有看過被告戊○○到 乙○的房間,也沒有看過被告戊○○摸乙○,或對乙○有不禮 貌的行為,⑤乙○證稱第四次遭被告戊○○猥褻時,其祖父未 在場,被告戊○○正在摸其時,其父親就突然回來,惟其父親 丙男證稱:我回家時,乙○、甲○都在看電視,我爸爸也在現 場等語,而依丙男之證詞及乙○祖父於106年12月25日過世之 事實,則乙○所說第四次之時間,應為106年12月25日前,非 如起訴書所記載之107年1、2月前某時,且當時乙○祖父既在 現場,甲○於偵訊中復稱「阿公對我們很好」(參偵字第3239 2號卷第62頁),則乙○祖父自不可能於被告戊○○對乙○為 非份行為時,不加以阻止。茲乙○所述既前後矛盾,並與其他 事證、事理不符,自非能僅據其陳述,而為不利於被告二人之 認定。
次查,甲○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戊○○曾騎駛二 輪機車載其至大買家及菜市場買糖果,這兩次在去的途中,被 告戊○○有將手伸到其裙子內,隔著內褲摸其性器,其感覺不 舒服等語(參偵字第32392號卷第64-65頁、本院卷第333-334 頁)。惟①甲○證稱被告戊○○第一次對其為猥褻行為之時間 係其讀國小一、二年級時(參偵字第32392號卷第64頁),而 以甲○為98年8月生之年紀,及其於109年3月26日在本院審理 中陳稱其現在就讀國小五年級(參本院卷第337頁)計算,其



就讀國小一、二年級之時間應為106年9月以前,但起訴書卻記 載為106年9月以後某時,足見起訴之時間,顯非甲○指訴被性 侵害之時,另甲○對於第二次遭被告戊○○猥褻之時間,僅稱 是暑假(參偵字第32392號卷第65頁),並未指明是哪一年的 暑假,時間含糊不清,②甲○於偵訊中陳稱被告戊○○第一次 載其去大買家買糖果時對其為猥褻行為,其感覺不舒服(參偵 字第32392號卷第64頁),則其為何還要讓被告戊○○第二次 載去菜市場買糖果,實有疑義。茲甲○之證述既不明確,且乏 其他證據補強,自無法僅據其陳述,而為不利於被告戊○○之 認定。
又查,①證人丙男於警詢中陳稱:我是於107年10月底某日上 午10時許,有一個市府的社工打電話給我,問我是否知道女兒 被欺負,我說我不知情等語(參偵字第32392號卷第72頁),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沒有看過被告戊○○碰觸我的兩個女兒 等語(參本院卷第232頁),②證人丁女於警詢中陳稱:是學 校通報給我老公,我老公跟我講才知道我兩個女兒被性侵害的 事情等語(參偵字第32392號卷第77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問:就妳這次跟妳的婆婆即被告A女,還有包括妳的二 個女兒都還住在一起的時候,妳大概看到被告戊○○有到妳們 家,妳看到的次數大概有幾次?)到我家時,我看到的大概是 三、四次。」、「(問:在妳看到被告戊○○有到妳們家時, 他有無跟乙○或者是甲○即妳的二個女兒坐得很靠近?在妳看 到的狀況裡有無此情況?)沒有,我沒有看到。」、「(問: 既然連坐著靠近都沒有,所以妳有無看過被告戊○○有曾經用 身體任何部位去碰觸到妳的二個女兒乙○或甲○?)我沒有看 到過。」、「(問:所以妳所得知說被告戊○○有對妳的二個 女兒有亂摸,是來自於妳女兒乙○或甲○告訴妳的,是否如此 ?)是。」(參本院卷第246頁),③證人戊女於警詢、偵訊 、本院審理中均證稱:我是在幫乙○進行目睹家暴輔導時(即 目睹丙男對A女家暴),乙○翻看「象爸爸著火了」的繪本後 ,主動告知我遭被告戊○○猥褻這件事的,因為乙○說甲○也 有,所以我就主動找甲○過來關心,甲○才點頭說有等語(參 偵字第32392號卷第85-93、129-131頁、本院卷第253頁)。足 見丙男、丁女、戊女均未曾親自見聞被告戊○○對乙○、甲○ 為猥褻之情形,又事後渠三人雖聽聞乙○、甲○陳述事情之經 過,惟此屬乙○、甲○之轉述,並非依憑渠三人自己之經歷見 聞,屬與乙○、甲○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不具補強證 據之適格(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80號判決)。再查,①本件社工員對乙○、甲○訊前訪視時,乙○表示嫌疑 人(即被告戊○○)給予之金錢都有存起來沒有花掉(參不公



開卷第18頁之訊前訪視紀錄表),惟乙○在偵訊及本院審理中 卻均證稱:讀四年級的時候就已經花掉了等語(參偵字第3239 2號卷第52頁、本院卷第320頁),足見乙○對於其如何處理被 告戊○○所給予的金錢,於訴訟前及訴訟後所述不一,是以到 底是否真有該些金錢,不無疑義,②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被告戊○○到其住處的時間都是星期六或星期日,曾經媽媽在 家時,被告戊○○對我做不禮貌的行為等語(參本院卷第311 、327頁),丁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工作時間是禮拜一到 禮拜五,六、日休息,在家時也有遇過被告戊○○,看他在客 廳坐,被告戊○○來時,被告A女有兩次叫我兩個女兒下樓, 我沒有跟著下去等語(參本院卷第238-239頁),足見乙○每 次看到被告戊○○到其住處之時間,都是週六或週日,該時間 其母丁女原則上是放假在家,而被告二人明知丁女於週六、日 原則上放假在家,乙○復已就讀小學三、四年級,非無表述能 力之人,則被告戊○○怎會專挑週六、日到乙○家,被告A女 又怎敢於丁女在家時,大膽的呼叫乙○、甲○下樓供被告戊○ ○猥褻,不擔心遭丁女撞見,或乙○、甲○立即向丁女求救, 此在常情中為殊難想像之事,況被告戊○○一個男人會到被告 A女住處,應係去找被告A女之夫泡茶聊天,而非專找被告A 女才是,亦即被告戊○○到被告A女住處時,被告A女之夫應 會在場,誠如丙男遇到該次一般(詳如上述)。被告戊○○之子丁○○(即本件輔佐人)於偵訊中證稱:我父 親從107年不知道幾月中風開始就醫,之後還有腦積水,所以 才有腦室手術的情況,但之前就有嘴歪掉等語(參偵字第3239 2號卷第138-139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我父親於108 年5月中又摔斷腿,情況更嚴重,目前都包尿布,躺在床上等 語(參本院卷第42頁),又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8年2月12 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被告戊○○於107年5月21日門診入 院,107年5月23日接受腦室腹腔引流管手術,於107年5月29日 出院,107年6月26日門診入院,107年6月27日接受腦室腹腔引 流調整手術,107年7月10日出院等情(參偵字第32392號卷第1 45頁),108年8月26日院醫事字第1080011590號函記載:被告 戊○○因失智症狀107年5月18日初次至本院神經外科門診就診 ,107年5月29日至精神醫學科門診就醫,107年11月28日由臨 床心理師進行心理衡鑑,依CDR臨床失智評分表評量結果,當 時狀況達失智程度等情(參本院卷第109頁),足見被告戊○ ○自107年間就中風,進行腦部手術,並有失智現象,經醫師 於107年11月28日衡鑑結果,達失智程度,是以被告戊○○於 107年11月11日於警詢中應訊時,其身心係處於不正常之情況 甚明。而本院勘驗被告戊○○該日之警詢筆錄結果:發現被告



戊○○極度重聽,甚難溝通,問題幾乎都要透過丁○○貼耳轉 述,且常無法理解問題,答非所問,記憶錯亂,就整體拼湊來 看,並否認有乙○及甲○指訴之行為(參本院卷第120-136頁 )。從而,被告戊○○該日之警詢筆錄,自無法據為不利於被 告二人之認定。
被告戊○○因前開極度重聽、腦部腹腔手術、失智、不良於行 等症狀,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由輔佐人丁○○以輪椅 推進法庭,本院甚難與其溝通,其也幾乎全程閉目癱在輪椅上 (不知有無在睡覺),無法表達任何意見,其狀況應已達心神 喪失之程度,而因本院認本件應諭知無罪,乃依刑事訴訟法第 294條第3項之規定,不待被告戊○○之陳述,逕行判決。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二人有 刑法第224之1條、第224條之加重強制猥褻之確信。此外,復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有何公訴人所指之前開犯 行,依前揭判例意旨及法條規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二人之認 定,並為被告二人均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3項、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