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1963號
TCDM,108,交易,1963,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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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19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志平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志平於本 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 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76 條業於民國 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3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 第276 條第1 項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276 條 則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 定較有利於被告,依上說明,本案自應依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6 條第1 項之過失致 死罪。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6 條第1 項之過失致死罪 。被告於肇事後留在事故現場,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警察機 關僅知悉犯罪事實,但不知犯罪人為何人前,主動向前往事 故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並接受本院裁判等情,有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在卷 可佐(見108 年度相字卷第80號卷【下稱相1 卷】第17頁) ,足徵被告於犯罪後並未逃避後續偵審程序,且自始即已自 承為肇事之人,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本應遵守交通規則,避免造成自己與他人之生命 、身體、財產之危險,竟疏未注意而生本案車禍,造成被害 人李日籝死亡之結果,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 ,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且被害人就本案車禍之發生亦有因自撞事故倒於車道中致 阻礙交通之過失,有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 見書1 份在卷可查(見108 年度相字第580 號卷第25頁)。 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即被害人之子謝宇謙成立 調解,且已依調解內容如數賠償,有本院109 年度中司調字 第91號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50頁) ,告訴代理人並表示希望予被告從輕量刑及自新之機會等語 (見本院卷第71頁),足認被告犯後已試圖彌補其本案犯行 所造成之損害,並獲得告訴人等人之原諒。並斟酌被告於本 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 70頁),及本案車禍被告之過失態樣、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並無前科,已如上述,本院審酌本案係因被告一 時駕車不慎所致,非故意行為之犯罪,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等人成立調解,且已依調解內容如 數賠償,告訴代理人並於本院審理中表示請予被告從輕量刑 及自新之機會等節,業經論述如上,堪信被告經此教訓,應 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所受本案 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76 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



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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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