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828號
TCDM,107,附民,828,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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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828號
原   告 吳家楹 (原名吳倩雯)

被   告 高振銘
      徐宏銘



      劉偉志
      李瑞隆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230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高振銘徐宏銘劉偉志李瑞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 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 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 ,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 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
二、經查原告吳家楹主張被告高振銘徐宏銘劉偉志李瑞隆 (下稱被告高振銘等4 人)應給付竊取其管領車輛之損害賠 償部分,然被告高振銘等4 人就此部分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320號等起訴書在 卷可稽,且本案於本院審理中,尚無證據足以認定被告高振 銘等4 人與被告許通晋高嘉壕間成立共同正犯,從形式上 觀察,被告高振銘等4 人即無從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則 原告對被告高振銘等4 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 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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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