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苑余
被 告 吳建成
被 告 郭柏森
被 告 簡銘琪
被 告 朱承恩
被 告 張翔皓
被 告 林劭宇
被 告 葉虔甫
被 告 吳珮綺
被 告 楊雅惠
被 告 劉怡伶
被 告 高巧蓁
被 告 程揚智
被 告 石祖安
被 告 高怡萍
被 告 江冠頤
被 告 鄭三進
被 告 張佩琪
被 告 楊璨鴻
被 告 練雅蕍
被 告 洪珍莉
被 告 王若蕎(原名王芝權)
被 告 郭倢妤
被 告 陳祺綱
被 告 林純貞
被 告 徐亞楨
被 告 林子琪
被 告 羅雯馨
被 告 柯皓澤
被 告 簡宇萱
被 告 陳玟羽
被 告 林瑞珺
被 告 王鈺琪
被 告 簡羽旋
被 告 陳伊柔
被 告 許峻文
被 告 鄭欣豪
被 告 蕭俊傑
被 告 陳世倫
被 告 陳品妤
被 告 張縉宜
被 告 黃靖雅
被 告 蔡柏青
被 告 洪嘉俊
被 告 王佳琪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被 告 莊弘義
被 告 林秉儒
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
被 告 王媚平
被 告 鄭怡萍
被 告 黃品軒
被 告 陳萱羚
被 告 郭百勝
被 告 郭適賢
被 告 蘇靜茹
被 告 陳靖穎
被 告 黃奕璽(原名黃義帆)
被 告 劉士銘(原名劉士鴻)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106年度偵字第10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苑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8所示之物及變價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伍仟玖佰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貳佰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建成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莊弘義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郭柏森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媚平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百勝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蘇靜茹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峻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黃靖雅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郭倢妤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陸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簡羽旋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嘉俊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玖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佳琪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士銘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純貞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伊柔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簡銘琪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品軒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朱承恩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萱羚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壹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珮綺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怡伶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怡萍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程揚智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冠頤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珍莉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璨鴻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三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適賢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零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練雅蕍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石祖安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雅惠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巧蓁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佩琪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張翔皓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怡萍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徐亞楨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柯皓澤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陸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祺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羅雯馨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奕璽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玟羽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簡宇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陸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瑞珺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靖穎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子琪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鈺琪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若蕎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秉儒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虔甫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蕭俊傑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欣豪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柏青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柒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世倫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品妤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縉宜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劭宇無罪。
犯 罪 事 實
一、緣Pacific Prospect Reef Limited (下稱太平洋願景島公司 ) 領有菲律賓共和國卡加延經濟區管理局核可之網路博奕許 可證,其網路博奕之營運業務則委由菲律賓商Ninety Nine
Technology Inc .(下稱菲律賓99公司)經營,菲律賓99公 司乃於菲律賓設立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該等網站乃以 提供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彩票投注、運動賽事 投注等網路線上賭博程式,供在網站上註冊之會員存款儲值 遊戲幣後,透過網際網路下注簽賭,若賭贏即可依網站說明 之提款方式,將遊戲幣或彩金兌換為現金之賭博網站。林苑 余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號21樓之1 設立九玖雲端有限公司(下稱九玖公司),再以 九玖公司名義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客服合約書」,約 定自104 年5 月1 日起至106 年4 月30日止,以每月收取美 金10萬元服務費之方式,受託處理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 客戶服務業務,負責透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招攬賭客至 如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並協助處理賭客在該網站賭博時遇 到之相關問題;林苑余因九玖公司承接業務量大,為便於管 理,又於105 年6 月6 日,分別以九玖公司員工郭柏森、莊 弘義、吳建成作為名義負責人,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 000 號21樓之2 設立炬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炬龍公司)、 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號21樓之6 設立愚中娛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愚中娛公司),及在臺中市西屯區市○○○ 路000 號27樓之1 設立雲擎雲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雲擎公 司),惟實際上仍均由林苑余經營並統籌管理,林苑余再以 炬龍公司及愚中娛公司名義,分別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 包客服合約書」,約定自105 年6 月1 日起至107 年5 月31 日止,以每月收取美金10萬元服務費之方式,由炬龍公司、 愚中娛公司分擔處理部分上開賭博網站之客戶服務業務,又 以雲擎公司名義,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技術研發合約 書」,約定自105 年6 月1 日起至107 年5 月31日止,以每 月收取美金10萬元服務費之方式,處理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 站之網頁維護業務。林苑余再透過在104 人力銀行網站刊登 徵才廣告等方式,先後招募如附表二所示之員工吳建成、莊 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 、郭倢妤、孫妤瑄(由本院另行審理)、簡羽旋、王佳琪、 洪嘉俊、陳冠宇(由本院另行審結)、劉士銘(原名劉星辰 、劉士鴻)、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 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 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 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 綱、羅雯馨、陳若鼎(由本院另行審理)、黃奕璽(原名黃 義帆)、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穎、林子琪、王鈺 琪、王若蕎(原名王芝權)、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
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上開如附表 二所示之員工到職後,明知其等工作內容係關於賭博網站之 賭客招攬、客戶服務及網頁維護等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 場所之業務,竟仍與林苑余及菲律賓99公司之人員等共同基 於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 各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參與時間起,以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負 責在菲律賓設置主機,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賭 博網站作為賭博場所,由附表二所示電話行銷人員或電話客 服人員負責透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散布廣告或與大陸地 區、東南亞等地區之不特定民眾聯絡,告知賭博網站相關活 動訊息,以招攬賭客至如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如附表二所 示線上客服人員及電話客服人員則分別透過賭博網站提供之 「Live 800在線客服系統」(下稱「800 系統」)或通訊軟 體QQ、微信、網路電話等方式協助處理賭客於上開網站賭博 時遇到之相關問題,如附表二所示美工人員、資訊人員、人 事管理人員則分別負責網站活動圖片製作及修改、電腦及網 路設備維修、人力資源管理等工作,再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 處理賭客存款、提款之金流事宜之方式,自104 年5 月1 日 起共同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各成員參與犯罪時間 、擔任之工作內容及為警查獲時所屬之公司名稱,詳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