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494號
TCDM,105,訴,494,2020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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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0號
                   105年度訴字第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迪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鄭名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
00號、105年度偵字第5589、7611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
第9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 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俞迪鄭名智因詐欺等案件,前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 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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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