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號
PHDV,109,訴,10,2020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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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號
抗 告 人 顏秀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美容陳夏蘭間請求民事訴訟事件,抗告
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3 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 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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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