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號
PHDV,109,司拍,1,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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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鮑惠娟 

      馬駿  



相 對 人 歐專福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歐專福於民國107 年6 月間,向 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並將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 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連帶保證等債務 (包括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權利人所代墊本 抵押物保險費、實行抵押權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 害賠償) 之清償,債權額比例為:鮑惠娟3 分之1 、馬駿3 分之2 ,擔保債權確定之期日為137 年6 月18日,債務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業經登記在案。未料於108 年6 月 21日,此一約定之清償日屆至後,不為清償,雖多次電催相 對人給付,惟其都藉故拖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及本票等影本為 證,並經本院於109 年2 月19日通知相對人,於文到10日內 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表示意見,經合法送達在案。 惟相對人迄今並未有所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請一併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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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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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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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澎湖縣│湖西鄉 │龍門南 │ │910 │ │ │ │1687.61 │1分之1 │重測前:良文│
│ │ │ │ │ │ │ │ │ │ │ │港767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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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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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