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3號
PHDV,109,司促,443,20200415,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楊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6)9216777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